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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说/2018-09-30/ 分类:互联信息/阅读:
围绕一起职工死亡的工伤认定,福建省南平市人社局与当地法院产生了分歧。今年9月18号,南平人社局第三次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死亡的决定。此前,法院曾两次判决人社局败诉,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决定。那么,南平市人社局为何坚持不改? 魏先生的妻子江女士是 ...

围绕一起职工死亡的工伤认定,福建省南平市人社局与当地法院产生了分歧。今年9月18号,南平人社局第三次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死亡的决定。此前,法院曾两次判决人社局败诉,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决定。那么,南平市人社局为何坚持不改?

  魏先生的妻子江女士是福建省南平市建阳第一医院的职工,据魏先生回忆,江女士此前是医院手术室的护士长,20多年来一直工作在手术台一线。直到2016年初,因为视力模糊,被调入医院审计科。

  2016年5月5号晚上6点左右,江女士并没有和往常一样回到家中,电话也无人接听。

  魏先生:应该是6点下班,到6点半我感觉不对,我就骑摩托车到她单位去找她了,到她科室去问。

  晚上7点40分左右,魏先生终于在建阳第一医院办公楼审计科办公室找到了妻子。此时的江女士已经倒在办公桌旁,昏迷不醒。

  魏先生:直接就帮我们电话挂120了,人就过来抬了。

  根据建阳第一医院的《病程记录》,5月6号,医院依据脑死亡诊断标准,作出江女士脑死亡的诊断。5月9日21时40分,建阳第一医院宣布江女士临床死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心肺死亡。

  随后,在 5月18号,江女士所在的建阳第一医院向南平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6月6号,南平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南平市人社局副局长杨忠连:

  接到这个申请以后,我们也就受理了,然后就派人到了建阳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医院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她这个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对于南平市人社局的认定,魏先生并不认可,他认为不应该以心肺死亡时间为判定依据,而应该以脑死亡时间为准。

  魏先生:5月6号下午她就脑死亡了,这个时候可以判定为死亡。

  魏先生的代理律师,吴律师表示,我国对于死亡的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脑死亡是一种不可逆的状态。

  吴律师:这个脑死亡是不可逆的,不可能再活过来,用呼吸机来维持,只是呼吸给他在维持那里,人迟早还是要死的,无非是时间的问题,所以虽说这脑死亡其实就是人死了。我们国家对死亡标准没有规定是以脑死亡为标准还是以心肺死亡为标准。

  随后,当年8月,魏先生向南平市延平区法院提起对南平市人社局的行政诉讼。

  2017年2月,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中称,本案中江女士的死亡时间是以心肺死亡还是以脑死亡时间作为判断标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延平区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且脑死亡为不可逆状态。认定南平人社局作出认定的过程及认定的事实均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南平市人社局没有在判决书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魏先生以为此事就此了结,没想到事情远没有结束。

  2017年5月8号,魏先生接到通知,南平人社局仍然认为江女士工伤事实不清,向南平中院申请再审。随后,南平中院认为南平人社局未在法定期间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申请再审,驳回了南平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对于为何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杨忠连告诉中国之声记者:

  杨忠连:

  在这个期间我们局这块有个机构改革,就是人员变动,在新老人员交替过程中,工作衔接上面就出现脱节,所以就导致了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上诉。

  随后,在11月6号,南平市人社局再次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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