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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说/2018-10-09/ 分类:科学技术/阅读:
新浪财经讯 10月9日消息,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国寿财险鞍山中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国寿财险鞍山中支存在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国寿财险鞍山中支罚款26万元,对当事人张庆龙警 ...

  新浪财经讯 10月9日消息,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国寿财险鞍山中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国寿财险鞍山中支存在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国寿财险鞍山中支罚款26万元,对当事人张庆龙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对当事人栾树东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对当事人高英波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8〕17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鞍山市铁西区铁西一道街42-1号

  负责人:栾树东

  当事人:高英波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副总经理

  住址:营口市站前区

  当事人:张庆龙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

  公司总经理

  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新华街

  当事人:栾树东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

  公司总经理

  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鞍山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鞍山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

  2017年1至6月份,国寿财险鞍山中支向投保人给予合同以外利益235.29万元。

  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高英波、国寿财险鞍山中支总经理张庆龙、栾树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7年至2018年4月,国寿财险鞍山中支虚构个人代理人业务套取佣金9.85万元。

  时任国寿财险鞍山中支总经理张庆龙、栾树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宣传品发放记录和宣传活动方案、相关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及银行卡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鞍山中支罚款21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庆龙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对栾树东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对高英波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二、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鞍山中支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庆龙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栾树东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8年 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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