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建议强化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衔接配合 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
美丽说/2021-10-23/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在2021金融街论坛年会“治理体系与金融安全”平行论坛上致辞。贺小荣表示,建议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机构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更加有效维护金融安全。 一是促进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今年以来,立法 ...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在2021金融街论坛年会“治理体系与金融安全”平行论坛上致辞。贺小荣表示,建议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机构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更加有效维护金融安全。
一是促进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今年以来,立法机关已经审议通过了《印花税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与金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并在持续推进制定、修改《期货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在此过程中,建议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机构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为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积极建言献策,促进提升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着手修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起草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努力为金融审判提供更多制度支持。
二是更好发挥金融民事审判职能。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严格实施民法典,依法平等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及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增强金融普惠性,促进实现共同富裕。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严格规制高利贷行为,促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健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北京金融法院要依法履职尽责,积极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建设。加大涉平台经济领域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防范金融风险跨部门、跨行业传播,助力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依法维护股、债、汇市场平稳运行,服务保障宏观金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是更好发挥金融行政审判职能。人民法院要紧密配合金融改革和金融监管职能发挥,依法审理涉及金融监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面行政案件,支持、监督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始终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尊重金融监管机构对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首次判断和专业判断,依法纠正违法干预行为,确保金融行政审判不缺位、不越位。更加注重金融行政审判和金融民事审判的衔接、联动,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加大调解、和解工作力度,着力实现金融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
四是进一步完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人民法院要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继续探索设立金融审判庭或金融审判合议庭。加强金融审判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强化金融审判专题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完善金融司法国际交流协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为推进金融双向开放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是积极构建金融工作合力。建议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涉及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的重要信息,不断统一司法、执法标准,强化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的衔接配合,推进完善金融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纠纷,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
一是促进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今年以来,立法机关已经审议通过了《印花税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与金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并在持续推进制定、修改《期货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在此过程中,建议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机构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为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积极建言献策,促进提升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着手修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起草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努力为金融审判提供更多制度支持。
二是更好发挥金融民事审判职能。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严格实施民法典,依法平等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及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增强金融普惠性,促进实现共同富裕。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严格规制高利贷行为,促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健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北京金融法院要依法履职尽责,积极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建设。加大涉平台经济领域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防范金融风险跨部门、跨行业传播,助力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依法维护股、债、汇市场平稳运行,服务保障宏观金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是更好发挥金融行政审判职能。人民法院要紧密配合金融改革和金融监管职能发挥,依法审理涉及金融监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面行政案件,支持、监督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始终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尊重金融监管机构对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首次判断和专业判断,依法纠正违法干预行为,确保金融行政审判不缺位、不越位。更加注重金融行政审判和金融民事审判的衔接、联动,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加大调解、和解工作力度,着力实现金融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
四是进一步完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人民法院要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继续探索设立金融审判庭或金融审判合议庭。加强金融审判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强化金融审判专题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完善金融司法国际交流协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为推进金融双向开放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是积极构建金融工作合力。建议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涉及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的重要信息,不断统一司法、执法标准,强化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的衔接配合,推进完善金融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纠纷,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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