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防止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滥用权利
美丽说/2018-01-07/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本报北京1月5日电(记者欧阳洁)银监会近日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办法》将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 ...
本报北京1月5日电(记者欧阳洁)银监会近日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办法》将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要求主要股东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得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并承担资本补充责任。
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办法》将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要求主要股东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得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并承担资本补充责任。
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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