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两次提示App查询个人征信风险
美丽说/2018-05-18/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双霞)为规范个人征信查询渠道,央行月内两次提醒App查询个人征信风险。5月17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央行重庆营管部发布近期征信管理工作进展及提示,其中提到手机APP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潜藏风险,授权查询要慎重,不建议在App查询个人信用 ...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双霞)为规范个人征信查询渠道,央行月内两次提醒App查询个人征信风险。5月17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央行重庆营管部发布近期征信管理工作进展及提示,其中提到手机APP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潜藏风险,授权查询要慎重,不建议在App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事实上,在5月初,央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02 号),其中提到,严禁未经授权认可的App接入征信系统。具体来看,央行要求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要健全征信信息查询管理,严格授权查询机制,未经授权严禁查询征信报告,规范内部人员和国家机关查询办理流程,严禁未经授权认可的 App接入征信系统。从严管理批量数据,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按流程和保密要求办理批量数据的抽取、留存、流转、应用和销毁,确保各环节数据安全。
此外,北京商报记者还关注到,央行征信中心的网站上,也在醒目位置挂出安全提示:征信中心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应用程序(App)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敬请广大用户注意。
据了解,目前,个人信用报告的正规渠道查询有三种:在央行各分支机构现场查询;通过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代理点查询;登陆央行征信中心官网查询。目前,市面上有很多手机APP显示可以查询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只要输入姓名、身份证等身份信息,就可查询到自己的征信情况。不过,这种便利性是以个人隐私安全为代价的。央行重庆营管部提示称,目前,很多手机App显示可以查询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上述APP仅是一个数据接口,通过链接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网站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在查询过程中,个人信息可能被保留在商业App的服务器上,存在泄露和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风险。
零壹财经分析师孙爽指出,现在现金贷行业有一个乱象,就是用户信用信息在现金贷产业链条上被不断倒卖,相关机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但实际上并无机构有这样的资质。
对于个人征信查询渠道管理,央行在102号文中表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要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征信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领导层中分管征信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征信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并明确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分工。
事实上,在5月初,央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02 号),其中提到,严禁未经授权认可的App接入征信系统。具体来看,央行要求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要健全征信信息查询管理,严格授权查询机制,未经授权严禁查询征信报告,规范内部人员和国家机关查询办理流程,严禁未经授权认可的 App接入征信系统。从严管理批量数据,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按流程和保密要求办理批量数据的抽取、留存、流转、应用和销毁,确保各环节数据安全。
此外,北京商报记者还关注到,央行征信中心的网站上,也在醒目位置挂出安全提示:征信中心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应用程序(App)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敬请广大用户注意。
据了解,目前,个人信用报告的正规渠道查询有三种:在央行各分支机构现场查询;通过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代理点查询;登陆央行征信中心官网查询。目前,市面上有很多手机APP显示可以查询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只要输入姓名、身份证等身份信息,就可查询到自己的征信情况。不过,这种便利性是以个人隐私安全为代价的。央行重庆营管部提示称,目前,很多手机App显示可以查询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上述APP仅是一个数据接口,通过链接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网站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在查询过程中,个人信息可能被保留在商业App的服务器上,存在泄露和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风险。
零壹财经分析师孙爽指出,现在现金贷行业有一个乱象,就是用户信用信息在现金贷产业链条上被不断倒卖,相关机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但实际上并无机构有这样的资质。
对于个人征信查询渠道管理,央行在102号文中表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要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征信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领导层中分管征信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征信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并明确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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