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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调整收盘价产生方式!

美丽说/2018-06-02/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上交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完善收盘交易机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调整收盘价产生方式,实行收盘集合竞价机制。 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
  上交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完善收盘交易机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调整收盘价产生方式,实行收盘集合竞价机制。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来源网络

  其中,主要修订内容为,调整连续竞价交易时间安排,并明确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为14:57至15:00。

  (附原文)收盘交易机制调整相关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收盘交易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调整证券收盘价产生方式,采用收盘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价,并对收盘交易机制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对证券收盘价的抗操纵性和稳定性要求进一步提高。从国际实践经验上来看,采用收盘集合竞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异常交易风险,降低收盘阶段的价格波动。为进一步完善收盘交易机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本所拟调整收盘交易机制,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价。

  二、本次规则修订的范围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共计5项,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下简称《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三、具体修订内容

  (一)关于《交易规则》修订内容的说明

  《交易规则》修订了9条相关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调整不同阶段的交易时间安排(第2.4.2条)。一是调整连续竞价交易时间安排,并明确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为14:57至15:00。二是对债券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时间安排做了专门规定。本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收盘价产生方式已于2017年4月调整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此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收盘价产生方式维持不变,因此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连续竞价时间仍为9:30至11:30、13:00至15:00。

  2.规定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申报安排(第3.4.1条)。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3.调整收盘价的产生方式(第4.1.3条)。一是将原有的“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的方式调整为“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二是规定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情形时收盘价的确定方式。三是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收盘价产生方式维持不变,即仍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4.明确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情形的处理方式(第4.2.5条)。本次修订增加“证券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情形的安排,规定在此情形下停牌证券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此后进入收盘集合竞价阶段。

  5.规定收盘集合竞价的即时行情揭示内容(第5.2.1条)。收盘集合竞价的即时行情揭示内容同开盘集合竞价。

  6.明确开市期间未成交买卖申报的相关安排(第3.5.2条)。对不同竞价阶段转换时的买卖申报安排进行了明确:一是收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不再进入后续交易阶段;二是连续竞价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后续集合竞价。

  7.调整虚拟“量”“价”的相关表述及定义。《交易规则》第11.4条(七)(八)(九)款及涉及集合竞价即时行情揭示的条款(第4.2.5条、第4.5.5条、第5.2.1条)调整了虚拟“量”“价”的相关内容:一是将原来“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参考价格”的表述统一调整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以同时适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两种情形;二是明确收盘集合竞价期间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的定义同开盘集合竞价。

  8.调整无价格涨跌幅证券的价格控制方式。由于增加了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对无价格涨跌幅证券的价格控制方式进行了调整:一是增加“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价格控制方式(第3.4.15条),规定该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不得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二是同步调整连续竞价阶段的价格控制方式,并明确“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价格控制方式(第3.4.16条)。该两种情形下,有效申报价格均不得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以与“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价格控制方式保持一致;三是第3.4.15条、第3.4.16条增加了“除本所另有规定外”的表述,以排除如新股上市首日等本所另有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其他规则的配套修订

  一是修订债券现货的收盘价产生方式,规定“债券现货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同时,明确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时的收盘价产生方式。该部分内容涉及的修订条款为:《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九条。

  二是明确了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沪股通每日额度用尽时的相关安排。当沪股通的每日额度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用尽后,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沪股通买入申报且当日不再恢复,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该部分内容涉及的修订条款为:《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三是调整盘中临时停牌的复牌时间安排。证券盘中临时停牌在临近收盘时的复牌时间由14:55改为14:57,与《交易规则》对“证券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情形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该部分内容涉及的修订条款为:《风险警示板股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四条。

  四是细化明确“集合竞价阶段”的适用范围,改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该部分内容涉及的修订条款为:《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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