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仲裁” 被否 部分网贷平台不良率恐升
美丽说/2018-06-12/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二手车抵押、房抵贷等网贷平台先行与借款人签署仲裁决议的模式将成为历史。6月11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6月1 ...
二手车抵押、房抵贷等网贷平台先行与借款人签署仲裁决议的模式将成为历史。6月11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6月12日施行。批复明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分析人士认为,该模式被否,对于将该方式作为催收重要手段的网贷平台而言,可能贷后风控思路将发生转变,风控薄弱的平台不良数据随之也可能在短期内攀升。
“先予仲裁” 模式被否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原因,网贷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网贷平台就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部分仲裁机构为拓展仲裁业务而创新出“先予仲裁”横空出世。据悉,这些仲裁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网贷平台,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网民,金额一般为数百元至数万元。
然而这种创新的仲裁模式被最高人民法院叫停。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先予仲裁”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答记者问时,明确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未发生网络借贷合同纠纷时,先予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不应作为执行案件立案受理。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纠纷的特点就在于当事各方对民事权利义务存在争议。仲裁的本质在于有争议或者纠纷实际发生,无争议即无仲裁,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从‘先予仲裁’案件特点看,当事人间只是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或者风险,仲裁机构在纠纷未实际发生时,事先直接径行作出给付裁决或者调解书,脱离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因此,我们认为,此类文书虽然名为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但不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其性质类似于对合同进行见证。对这类所谓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批复规定,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解释道。
何为“先予仲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先予仲裁”的模式为,为确保今后双方履行确定的权利义务,保障将来权益得以实现,避免之后再去仲裁或者诉讼带来的麻烦。当事人在签订、履行网络借贷合同且未发生纠纷时,即请求仲裁机构依其现有协议先行作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调解书和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部分仲裁机构近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达到百万件。
以网贷行业为例子,借款人将车辆抵押在某网贷平台时,若该平台引入“先予仲裁”程序,那借款人需要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同步签订一份先予仲裁协议。若后期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平台就可以申请仲裁委签发裁决书,倘若借款人不履行裁决,那平台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借款人“不公”
在分析人士看来,“先予仲裁”这类新仲裁方式的确有若干“优点”,如结案时间短,审理、举证、送达环节程序简化,省略了保全程序、降低维权成本,防范债务人的违约风险等,尤其是“给不少机构贷后催收带来方便”,所以得到了包括银行、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网贷平台在内的许多机构青睐。但是,这种模式对于借款人并不公平。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先予仲裁”对借款人的权利进行多项限制,比如规定借款人对平台提交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支付凭证等先关材料表示无异议、放弃提供证据、答辩权等权利,而“先予仲裁”不经审理或调解程序,直接执行事先达成的协议,剥夺了借款人的基本程序权利,影响正确、公正裁决。此外,部分借款合同仅显示了借款人和P2P网贷平台,未列明投资人。债权关系不明,即使借款人执行仲裁决议,对象也不能具体到出借人。而部分平台“先予仲裁”需要投资人将债权转让给平台,在平台取得债权后申请仲裁、强制执行,这可能与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网贷行业鱼龙混杂,一些仲裁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违规的现金贷机构以及“套路贷”机构提供便利。在业内人士看来,在一些“先予仲裁”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实际取得借款明显低于协议载明的债权金额,仲裁机构对此未严格核实,变相加重了债务人利息责任。一些债权人未取得互联网金融特许经营执照,存在非法经营问题,使另一方当事人掉入精心设置的“套路”之中。
而这些提供“先予仲裁”的仲裁机构多为自负盈亏的民间机构。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我国民事案件实施或仲裁或审判的制度;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法院受案数量激增,导致许多法院不能在法定审限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令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仲裁机构是自负盈亏的,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用。因此,仲裁机构具有拓展业务领域的压力和动力。一些地方的仲裁机构为了拓展业务来源,在业务发展上偏离了仲裁法所设定的范围。
平台不良率恐上升
此番最高院态度将已经采取“先予仲裁”手段的网贷平台打回原型,部分依靠贷后催收进行风控的平台不良率恐上升。
“对部分在格式条款中写入‘先予仲裁’条款的网贷平台而言,原客户交易协议中的该类型条款将归于无效,平台应努力与客户达成新的争议解决条款。依法合规经营是互联网平台制度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在发生争议时应根据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用户的答辩、质证、辩论和调解的权利。”王德怡说道。
据了解,目前,互金平台的催收方式主要有三种,首先是内部催收,也就是平台自设催收部门进行催收工作,一般而言,M1以内属于内催。超过M1后,平台会委外催收,打包给第三方催收公司进行催收。若催收无效,会启动网络仲裁,按照‘先予仲裁’条款,强制执行合同中的抵押物。此前,有业内人士透露,在二手车贷市场,收车的催收方式是多数平台的核心风控,也就是说,之前平台主要依靠收车来进行催收。
张叶霞表示,“先予仲裁”被否后,平台将不能根据借款人签订的调解协议请求仲裁裁决,对于将该方式作为催收重要手段的平台而言,可能贷后风控将出现薄弱环节,平台的不良数据随之也可能在短期内攀升。
麻袋研究院研究总监路南也认为,“先予仲裁”被叫停,将使得催收压力重新回到平台,短期内会导致有这类合作的平台逾期率上升,催收投诉增多。
“催收是基于已经存在的预期债权进行,对于尚未形成的债务纠纷,提前给一方执行另一方财产的“特权”,着实不妥。催生出畸形的“先予执行”侧面反映了网贷行业急需司法救济手段。一边是现金为王的投资人,一边是难以催要的债权,即便是有足额抵押的情况下,变现难也是突出问题,未来大批网贷企业恐因为催收不利,将引来兑付危机。”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如是说。
不过,一位网贷平台相关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最高法此次否定“先予仲裁”,不影响纠纷的实际解决,若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还款,仍可通过仲裁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纠纷。未来,期待行业能够建立“人工智能+律师函+信用”的模式,依托法律和人工智能等实现“阳光催收”。
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宋亦桐
“先予仲裁” 模式被否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原因,网贷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网贷平台就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部分仲裁机构为拓展仲裁业务而创新出“先予仲裁”横空出世。据悉,这些仲裁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网贷平台,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网民,金额一般为数百元至数万元。
然而这种创新的仲裁模式被最高人民法院叫停。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先予仲裁”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答记者问时,明确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未发生网络借贷合同纠纷时,先予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不应作为执行案件立案受理。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纠纷的特点就在于当事各方对民事权利义务存在争议。仲裁的本质在于有争议或者纠纷实际发生,无争议即无仲裁,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从‘先予仲裁’案件特点看,当事人间只是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或者风险,仲裁机构在纠纷未实际发生时,事先直接径行作出给付裁决或者调解书,脱离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因此,我们认为,此类文书虽然名为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但不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其性质类似于对合同进行见证。对这类所谓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批复规定,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解释道。
何为“先予仲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先予仲裁”的模式为,为确保今后双方履行确定的权利义务,保障将来权益得以实现,避免之后再去仲裁或者诉讼带来的麻烦。当事人在签订、履行网络借贷合同且未发生纠纷时,即请求仲裁机构依其现有协议先行作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调解书和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部分仲裁机构近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达到百万件。
以网贷行业为例子,借款人将车辆抵押在某网贷平台时,若该平台引入“先予仲裁”程序,那借款人需要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同步签订一份先予仲裁协议。若后期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平台就可以申请仲裁委签发裁决书,倘若借款人不履行裁决,那平台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借款人“不公”
在分析人士看来,“先予仲裁”这类新仲裁方式的确有若干“优点”,如结案时间短,审理、举证、送达环节程序简化,省略了保全程序、降低维权成本,防范债务人的违约风险等,尤其是“给不少机构贷后催收带来方便”,所以得到了包括银行、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网贷平台在内的许多机构青睐。但是,这种模式对于借款人并不公平。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先予仲裁”对借款人的权利进行多项限制,比如规定借款人对平台提交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支付凭证等先关材料表示无异议、放弃提供证据、答辩权等权利,而“先予仲裁”不经审理或调解程序,直接执行事先达成的协议,剥夺了借款人的基本程序权利,影响正确、公正裁决。此外,部分借款合同仅显示了借款人和P2P网贷平台,未列明投资人。债权关系不明,即使借款人执行仲裁决议,对象也不能具体到出借人。而部分平台“先予仲裁”需要投资人将债权转让给平台,在平台取得债权后申请仲裁、强制执行,这可能与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网贷行业鱼龙混杂,一些仲裁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违规的现金贷机构以及“套路贷”机构提供便利。在业内人士看来,在一些“先予仲裁”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实际取得借款明显低于协议载明的债权金额,仲裁机构对此未严格核实,变相加重了债务人利息责任。一些债权人未取得互联网金融特许经营执照,存在非法经营问题,使另一方当事人掉入精心设置的“套路”之中。
而这些提供“先予仲裁”的仲裁机构多为自负盈亏的民间机构。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我国民事案件实施或仲裁或审判的制度;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法院受案数量激增,导致许多法院不能在法定审限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令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仲裁机构是自负盈亏的,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用。因此,仲裁机构具有拓展业务领域的压力和动力。一些地方的仲裁机构为了拓展业务来源,在业务发展上偏离了仲裁法所设定的范围。
平台不良率恐上升
此番最高院态度将已经采取“先予仲裁”手段的网贷平台打回原型,部分依靠贷后催收进行风控的平台不良率恐上升。
“对部分在格式条款中写入‘先予仲裁’条款的网贷平台而言,原客户交易协议中的该类型条款将归于无效,平台应努力与客户达成新的争议解决条款。依法合规经营是互联网平台制度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在发生争议时应根据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用户的答辩、质证、辩论和调解的权利。”王德怡说道。
据了解,目前,互金平台的催收方式主要有三种,首先是内部催收,也就是平台自设催收部门进行催收工作,一般而言,M1以内属于内催。超过M1后,平台会委外催收,打包给第三方催收公司进行催收。若催收无效,会启动网络仲裁,按照‘先予仲裁’条款,强制执行合同中的抵押物。此前,有业内人士透露,在二手车贷市场,收车的催收方式是多数平台的核心风控,也就是说,之前平台主要依靠收车来进行催收。
张叶霞表示,“先予仲裁”被否后,平台将不能根据借款人签订的调解协议请求仲裁裁决,对于将该方式作为催收重要手段的平台而言,可能贷后风控将出现薄弱环节,平台的不良数据随之也可能在短期内攀升。
麻袋研究院研究总监路南也认为,“先予仲裁”被叫停,将使得催收压力重新回到平台,短期内会导致有这类合作的平台逾期率上升,催收投诉增多。
“催收是基于已经存在的预期债权进行,对于尚未形成的债务纠纷,提前给一方执行另一方财产的“特权”,着实不妥。催生出畸形的“先予执行”侧面反映了网贷行业急需司法救济手段。一边是现金为王的投资人,一边是难以催要的债权,即便是有足额抵押的情况下,变现难也是突出问题,未来大批网贷企业恐因为催收不利,将引来兑付危机。”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如是说。
不过,一位网贷平台相关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最高法此次否定“先予仲裁”,不影响纠纷的实际解决,若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还款,仍可通过仲裁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纠纷。未来,期待行业能够建立“人工智能+律师函+信用”的模式,依托法律和人工智能等实现“阳光催收”。
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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