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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特殊风险 监管要求私募基金上报风险揭示书

美丽说/2018-07-05/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北京商报讯 (记者 王晗)7月对于私募机构来说注定是“加班月”,第一个工作日,私募机构忙于完成AMBERS系统2018年第二季度产品更新,突然发现新增一项上传“风险揭示书”的要求。 根据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上传截至本季度末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如 ...
  北京商报讯(记者 王晗)7月对于私募机构来说注定是“加班月”,第一个工作日,私募机构忙于完成AMBERS系统2018年第二季度产品更新,突然发现新增一项上传“风险揭示书”的要求。

  根据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上传截至本季度末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如投资者较多,可将风险揭示书分多个压缩包上传。风险揭示书应加盖募集机构和投资者的签章和签署日期。若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流动性等特殊风险的,应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部分中予以披露。同时,在“投资者声明”部分第一项“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增加对应表述。投资者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声明”部分的十三项内容后逐一签章。

  一不愿具名私募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确实听说了协会要求上报投资者风险揭示书的消息,不过现在市场对上报风险提示书的产品范围还很不明确。

  正如上述私募人士所言,围绕“新老划断”问题,业内流传很多说法,部分私募人士称,有的基金管理人通过电话咨询后说所有产品无论新老,都需要按照新规要求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老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还需要找客户重新签订。

  对于上述问题,海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监管部门得到官方回应,针对以前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按照当时的法规要求签署即可,不用因此次季度更新的要求,重新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根据文件签署时间阶段的不同,风险揭示书上报内容也有所不同,2014年8月21日之前对风险揭示书没有要求,投资者可不上传风险揭示书;2014年8月21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需要私募机构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但是对具体内容没有要求;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1月12日,协会发布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及格式指引,需按照管理人承诺、风险揭示(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投资者声明三部分签署风险揭示书即可;2018年1月12日至今,在2016年7月15日发布的风险揭示书基础上,对投资者要重点揭示“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特殊风险。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以上时点的要求上传相应的风险揭示书,对于产品备案与新规定生效存在时间交叉的,管理人可写说明,但是时间跨度不可过长。

  海峰科技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私募行业此前也有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过程,只不过都是和合同一起上传,没有单独的上传文件,此次监管意在整顿风险揭示书的规范性,私募机构需按照模板合规上报,其实披露只是免责,不能排除问题的发生,其中关联交易、单一标的仍是风险集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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