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私募资管新规征求意见将作“新老划断”柔性安排
美丽说/2018-07-21/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资管业务新规》拟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细则发布实施。证监会统计,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 《资管业务新规》重点明 ...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资管业务新规》拟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细则发布实施。证监会统计,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
《资管业务新规》重点明确了七方面内容,包括统一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法律关系,界定了业务形式,基本统一了监管标准,系统规定了风险管理及内控要求,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规制,强化了一线监管等。
根据《资管业务新规》,除投资于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外,禁止利用集合计划为关联方提供融资,也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业务新规》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同时还作出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过渡期内,各机构须有序压缩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同时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可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新规明确七大重点内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共十章84条,重点规定了较为成熟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总体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运作规定》)共46条,主要规定了各项量化指标、操作规范和具体要求。
综合来看,《资管业务新规》明确了七个方面的重点内容: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资管业务新规》依据基金法明确将各类私募资管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审慎经营、展业能力与风控水平相适应,禁止刚性兑付,独立运作,财产独立等五项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了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在业务和产品类型方面,依据投资者人数分为集合资管计划和单一资管计划,并设置差异化制度安排;依据资产最终投向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和混合类,同时明确具体标准及监管要求;依据是否开放参与、退出,划分为封闭式资管计划和开放式资管计划;明确分级产品要求,并原则规定了基金中基金(FOF)产品、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预留创新空间;在资产类别上,清晰界定“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包括从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人员、场所和设施等六方面,设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条件;统一对管理人提出了应履行的9项职责要求;统一了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了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资管业务新规》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0%”的比例限制。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封闭式资管计划可豁免该要求。
五是专设一章系统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其中,特别强调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异常交易监测监控、完善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定期压力测试等五方面要求。
六是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规制。在流动性风控方面,强调期限匹配、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要求集合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明确同一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投资非标债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
在关联交易方面,明确除了投资于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外,禁止利用集合计划为关联方提供融资,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关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须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须在资管计划成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各环节,在继续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同时,抄报相关证监局。
作出“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资管业务新规》系统整合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现行监管规定,多数为2016年以来证监会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出台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延续性,且部分指标在对标《指导意见》后,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业务新规》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的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出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按照其安排,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可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证监会统计,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规模约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规模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规模约1600亿元。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资管业务新规》。
《资管业务新规》重点明确了七方面内容,包括统一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法律关系,界定了业务形式,基本统一了监管标准,系统规定了风险管理及内控要求,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规制,强化了一线监管等。
根据《资管业务新规》,除投资于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外,禁止利用集合计划为关联方提供融资,也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业务新规》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同时还作出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过渡期内,各机构须有序压缩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同时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可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新规明确七大重点内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共十章84条,重点规定了较为成熟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总体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运作规定》)共46条,主要规定了各项量化指标、操作规范和具体要求。
综合来看,《资管业务新规》明确了七个方面的重点内容: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资管业务新规》依据基金法明确将各类私募资管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审慎经营、展业能力与风控水平相适应,禁止刚性兑付,独立运作,财产独立等五项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了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在业务和产品类型方面,依据投资者人数分为集合资管计划和单一资管计划,并设置差异化制度安排;依据资产最终投向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和混合类,同时明确具体标准及监管要求;依据是否开放参与、退出,划分为封闭式资管计划和开放式资管计划;明确分级产品要求,并原则规定了基金中基金(FOF)产品、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预留创新空间;在资产类别上,清晰界定“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包括从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人员、场所和设施等六方面,设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条件;统一对管理人提出了应履行的9项职责要求;统一了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了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资管业务新规》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0%”的比例限制。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封闭式资管计划可豁免该要求。
五是专设一章系统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其中,特别强调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异常交易监测监控、完善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定期压力测试等五方面要求。
六是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规制。在流动性风控方面,强调期限匹配、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要求集合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明确同一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投资非标债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
在关联交易方面,明确除了投资于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外,禁止利用集合计划为关联方提供融资,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关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须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须在资管计划成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各环节,在继续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同时,抄报相关证监局。
作出“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资管业务新规》系统整合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现行监管规定,多数为2016年以来证监会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出台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延续性,且部分指标在对标《指导意见》后,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业务新规》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的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出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按照其安排,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可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证监会统计,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规模约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规模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规模约1600亿元。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资管业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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