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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套路贷”诈骗行为应刑事打击

美丽说/2018-08-13/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近来,以借贷为名实施犯罪的“套路贷”案件呈高发态势,在此背景下,监管也加大了打击力度。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 ...
  近来,以借贷为名实施犯罪的“套路贷”案件呈高发态势,在此背景下,监管也加大了打击力度。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审理思路:应予以刑事打击。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容易混淆。分析人士指出,在涉贷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贷行为人会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最终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此次通知针对这一行为的定性有所改变,不仅是变相收取高息的借贷行为,而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

  “最高法院显然是注意到该类型犯罪的表现形式,故出台针对该类型案件的指导意见,避免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沦为犯罪分的工具,保护好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套路贷的本质是将诈骗罪演化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犯罪分子将诈骗行为通过一系列事先设计好的民事行为予以合法化,在民事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通过法院民事诉讼和执行等司法程序来实现利益目标。该类型交易比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其不仅侵害了借款人的财产权益,还将部分司法部门拉下水,系典型的“借刀杀人”的手法。

  套路贷实际上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主要特征有“阴阳合同”、“空白合同”、假造银行流水、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犯罪嫌疑人就会通过暴力、胁迫、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前就有法律人士指出,此类案件在民事证据上处于严重劣势,借款人应尽可能避免从没有资质和信用的民间机构和个人借款,以免掉入套路贷陷阱。

  近来,各类套路贷案件层出不穷,警方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今年6月2日,浙江台州警方成功打掉一个以小额贷款为幌子的“4.26网络套路贷”犯罪团伙,并抓获团伙成员246名,涉及全国各地的受害人达数千人,涉案金额上亿元。据了解,该案件中,套路贷团伙的目的是占有受害人现金、存款等财产,在确认从被害人处有利可图后,嫌疑人以一张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合同为诱饵,让受害人签订后,再层层加码、虚增债务,最后通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逼迫受害人还款。

  据了解,除了伪装成普通“民间借贷”的“套路贷”,市场间还有另外两种主要的“套路贷”模式。从警方披露的案件来看,“套路房贷”也属于“套路贷”中的一种,这类不法分子盯上的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名下房产,让受害人将房产作为抵押,最后以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方式占有受害人的房产。此外还有“套路车贷”,不法分子往往针对名下有车,尤其是豪车的受害人,以“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等幌子诱骗受害人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之后再以超期、违约等理由,强行扣车、拖车。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去年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并对套路贷的特征、危害等作了说明。通报会指出,“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

  对于套路贷的危害,上述通报会称,“‘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面对各类“套路贷”模式,警方也提示,预防“套路贷”,最主要的是不要贪小便宜,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在发现问题后要及时止损,征求专业法律人士意见,寻求补救措施。

  北京商报记者 刘双霞

  附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最高法“套路贷应予以刑事打击”规定的观点分享

  背景:8月11日,最高法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审理思路:应予以刑事打击。

  记者:您如何看待最高法关于“套路贷”应予以刑事打击的规定?

  肖飒: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所说,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火热市场背后却出现一些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高法对套路贷进行严厉的刑事打击,通过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等为各级法院审理上述纠纷指明方向,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将套路贷中的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也有利于肃清行业发展的不良风气,对债权人、债务人等实现平等保护。

  记者:套路贷有哪些典型特征?

  肖飒: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中的内容其实对套路贷进行了精确定位与刻画,套路贷的典型特征也即通知中所体现出的画像:

  “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

  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各类名目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

  社会危害性重大。借款人因高额利息或者出借人故意导致账目逾期等不能按时还款,面临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法律风险,精神压力巨大,易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记者: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的审理存在哪些问题?

  肖飒:套路贷的事实认定存在困难,法律的事实认定讲究证据,套路贷中,违法者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形成证据链条闭环,非案件本身的亲历者,仅从案件本身所留下的痕迹来看,并不能窥见事情全貌,所以法院裁判容易被误导;

  诈骗与民间借贷之间的界定存在困难。更多的披着民间借贷的诈骗案,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因诈骗与正常的明间借贷事实认定上有困难也就造成案件事实本身的定性容易出错;

  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的对接并不顺畅。举例而言,目前当一项民间借贷涉刑后,与该刑事案件相关联的民事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将被终止。也即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以刑事诉讼审理结果为依据时,法院有权中止正在进行中的民事诉讼。我们发现实操过程中这样的终止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借贷案件最后的案结事了增添诸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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