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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私吞存款 竟将“魔爪”伸向了自己熟悉的客户

美丽说/2018-08-30/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近日,券商中国记者获悉,长白山农商行一位员工赵立新喜欢买彩票,并且一直相信自己能中奖,将“魔爪”伸向了她熟悉的客户,3年多时间私吞客户247万元。而且,该员工私吞的247万元竟是用来买彩票,在东窗事发后甚至想割腕自杀。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 ...
  近日,券商中国记者获悉,长白山农商行一位员工赵立新喜欢买彩票,并且一直相信自己能中奖,将“魔爪”伸向了她熟悉的客户,3年多时间私吞客户247万元。而且,该员工私吞的247万元竟是用来买彩票,在东窗事发后甚至想割腕自杀。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此外,在今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湖南沅江农商行一员工造假贷款,2年挪用617万,养鸭子、螃蟹最后血本无归。

  熟人不放过,用空白存单套取客户存款

  根据判决书中赵立新供述,她第一次套取客户存款的事情发生在2008年左右,获得二十多万元。

  赵立新介绍作案手法如下:

  当时一位杜姓客户来存钱,存二十万元,她存的这笔钱没有存进银行,而是她自己用了一笔小额钱存到了叫于某的账户上,存的是定期存款,生成了一张定期的空白存单,然后她再将杜某的数额在电脑上编辑好,打印在这张空白存单上给她。如此,赵立新就自己拿着客户存的钱,“这样钱没有经过银行,银行也查不到。”

  简要而言,赵立新私吞客户存款的步骤包括:

  1, 通过使用在长白山农商行办理小额定期存款不打印整存整取存单的“漏洞”,从而获得空白存单,一共获得空白存单16张。

  2, 后期给客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过程中,利用电脑脱机编辑文字的方式打印在空白存单上,再将虚假的定期存款明细交给客户,从而成功套取客户在长白山农商行的存款。

  有了第一次,后续就一发不可收拾,而且连熟人的钱她也不放过。

  证人栗某的证言显示,他与赵立新以前就认识,2017年3月13日,她在长白山农商行办理了十万元定期存款,存期一年,储蓄员就是赵立新,为了帮她完成任务,栗某的银行卡和存单都放在赵立新处管理。

  采取类似方法,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8月,赵立新先后套取了7位客户在长白山农商行15笔存款,涉案款项达到247.2万元。

  东窗事发,客户取款银行查不到存单信息

  纸包不住火,赵立新利用上述套取客户存款的方法,唯一担心的是客户真的去提取存款,因为,她没法说服客户一直无限期将存款续存下去。

  案发日发生在2017年8月7日12时,客户赵某拿着一张十万元的定期存单来到长白山农商行池北支行取款,该笔定期存款是2014年6月26日办理的,存期三年,到期利息一万四千多元。

  “但银行工作人员说通过系统查询不到我这张存单的任何相关信息,而这笔存款就是长白山农商行万福源支行办理的,办理业务员是赵立新,我以前总找她办业务,所以和她熟悉。”赵某在证词中表示。

  发现情况异常后,长白山农商行柜员将情况立即上报了长白山农商行的支行行长,支行行长了解情况后,找到相关负责人查明此事,相关负责人立即给赵立新打电话,让其来说明情况,并立刻赶往长白山农商行网点却发现赵立新走了,且没有去支行,于是银行报案了。

  2017年8月23日,赵立新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被池北分局执行逮捕。

  想割腕自杀,买彩票以为能中奖

  赵立新私吞的247万元,拿去挥霍了吗?没有,她痴迷于买彩票,并且一直以为自己买的彩票能中奖。

  1975年出生的赵立新,大专文化,在2007年开始就有购买彩票的习惯,2007年~2008年购买彩票的金额就达到3万元~5万元。

  “挪用的钱都用来买彩票和日常花销了。”赵立新说,为了买彩票的方便,她甚至直接把用她名字开的存折交给彩票站李某,需要买彩票就直接往里面存钱,每次买彩票金额在几百到几千不等,“我一直以为自己彩票能中奖,能还上钱。”

  根据赵立新朋友纪某证言,赵立新平时给她的感觉是“经济状况还可以,不太缺钱,她没有经营店铺,只有一个她们银行的原始股投资。”

  “我感觉我母亲就是正常消费水平,没有特别挥霍的时候,”赵立新儿子包某表示,自己在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上学,一年学费1.6万元,一年生活费不到2万元。

  实际上,赵立新案发后也是有懊悔的,甚至想自杀了结。

  赵立新的弟弟赵某证实,“她的生活水平和正常人差不多”,赵某还表示,在案发当天即2017年8月7日下午两点左右,接到赵立新电话,“她说她犯错误了,单位的钱的事情,之后就不说话了,至于她为何选择割腕自杀我不清楚。”

  银行是否要担责?

  【法官说法】

  本案的关键在于原、被告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原告的存款被诈骗的过错责任在谁。

  本案中,原告赵某多次通过周某办理存款手续,且周某持有该农联合社某分社业务章,这些情况足以使原告相信其为该农联合社工作人员,具有办理储蓄存款手续的权限,周某也出具了盖有该分社业务章的储蓄存款凭条。因此,原告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对存款被诈骗不存在任何过错。而被告疏于管理,未及时收回周某持有的业务章,导致原告存款被周某私吞,被告对原告存款被诈骗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持有人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据此,原告与被告的储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上述法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存款本息。

  银行是否需担责?

  资料来源:券商中国、郴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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