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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说/2018-10-04/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在未公开露面100多天之后,范冰冰偷逃税款一事终于尘埃落定。10月3日,新华社报道,今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新华社披露,税务部门已向范冰冰 ...

在未公开露面100多天之后,范冰冰偷逃税款一事终于尘埃落定。10月3日,新华社报道,今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新华社披露,税务部门已向范冰冰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多达8亿余元。

  范冰冰涉案金额如此之大,为何只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事实上,涉嫌逃税罪的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不是所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范冰冰系首次被税务机关以逃避缴纳税款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因而获得一次刑罚豁免机会。

  不过,如果范冰冰拒不接受行政处罚,未补缴税款,未缴纳滞纳金,税务部门可移送公安处理,再次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总体来说,范冰冰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税务部门的巨额罚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助于增强纳税意识,震慑行业逃税乱象,确保我国税收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初犯豁免体现宽严相济

  我国《刑法》对偷逃税款有过两次规定。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皆是偷税罪。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相比1997年《刑法》,《刑法修正案(七)》对偷逃税款作了重大修改,首先是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我们所称的“偷税”,外国刑法叫做“逃税”。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将逃避缴纳的税款据为己有,实则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逃”是一个中性词,反映的是客观事实。纳税人创造合法收入,只是违反国家规定的纳税义务,未将税款交予税收部门,致使国库税款减少;“偷”则是一个贬义词,意味着税款本就保留在国库之中,纳税人从国库中盗窃税款收入囊中。显然,“逃”与“偷”二者有着根本区别,逃避缴纳税款不同于小偷到国库偷东西。是故,“逃税罪”的正名,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税收理念的改变,明确了逃税罪追求的首要目的不再是定罪科刑,而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鼓励纳税人依法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促使收缴应纳税款。

  《刑法修正案(七)》另外一个重大改变是,增设逃税罪刑罚阻却事由,规定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附条件不予追究逃税罪初犯的刑事责任。“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逃税罪第四款刑罚阻却事由的增设,正是逃税罪刑罚目的的再次申明,同时也标志着逃税案件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设立。从该条款的表述来看,纳税人实则构成逃税罪的情况下,立法者出于促使纳税义务的履行,避免刑罚过度干涉经济税收,给予逃税罪初犯一次刑罚豁免的机会,为其悔过自新提供黄金桥。只要行为人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税务部门就不再将逃税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亦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范冰冰因是初犯,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可获得一次刑事豁免权,这是《刑法修正案(七)》重大改变之后的结果。正如《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所言:“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再次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可能性不大

  为了及时追缴税款、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刑法修正案(七)》除上述改变外,还有两处重大改变。一是,保留行政责任向刑事责任过度。逃税罪第四款虽然规定了刑罚阻却事由,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也从反面强调,“拒不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税务部门还可以纳税人拒不接受行政处罚,未补缴税款,未缴纳滞纳金移送公安部门,再次启动刑事追责程序。逃税罪的规定保留了行政责任向刑事责任的过度,这正是逃税罪第四款刑罚阻却事由的应然之义。

  二是,明确豁免逃税罪初犯的例外,两种情形同样会被追究刑责。逃税罪第四款刑罚阻却事由同样存在例外,逃税罪第四款的后半段还有一个但书规定,“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可见,对于逃税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有过两次行政处罚的,逃税罪初犯豁免便不复存在,依旧需被追究刑事责任,税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范冰冰系首次被税务机关以逃避缴纳税款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因而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如上所述,范冰冰若“拒不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税务部门仍可将其移送公安部门,再次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10月3日,范冰冰第一时间在新浪微博发表“致歉信”,称“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反省”;“对税务机关调查后,依法作出的一系列处罚决定,我完全接受,我将按照税务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范冰冰在“致歉信”中,表明了接受行政处罚,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态度,这意味着再次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可能性极小。

  逃税罪的改变,使得涉及逃税罪的案例逐渐减少。大部分已经涉嫌逃税罪的行为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就不再进入刑事追诉程序。也正是因为《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才给予范冰冰一次刑罚豁免机会,不至于进入到刑事追责程序之中。

  需要强调的是,依法纳税的底线不容触碰。税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体现了法治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带头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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