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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雷违约债券 广州证券被起诉!还有哪些承销商也悬了

美丽说/2019-01-23/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承销债券违约后,这家券商被持有人告上了法庭。近日,广州证券公告显示,2013年广州证券承销的一笔私募债“13莒鸿润”未能如期兑付,持有人在将保证人上诉法庭遭驳回后,转而将主承销商广州证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本金及利息损失等合计6965.34万元,并 ...
  承销债券违约后,这家券商被持有人告上了法庭。近日,广州证券公告显示,2013年广州证券承销的一笔私募债“13莒鸿润”未能如期兑付,持有人在将保证人上诉法庭遭驳回后,转而将主承销商广州证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本金及利息损失等合计6965.34万元,并请求由广州证券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广州证券称,目前案件正在排期审理当中,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上述诉讼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如此,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这仍给主承销商敲响一记警钟。在违约渐成常态的背景下,承销商等一众中介机构也难免受到冲击,一旦发生债券违约事件,承销商不仅可能面临行政、民事、刑事方面的责任,对后续业务的开展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1、广州证券被诉始末

  2013年,广州证券承销了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13莒鸿润),债券期限两年,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6日,还本付息方式采用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13莒鸿润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9.5%。

  2013年10月18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认购协议》,证券登记账户名称为华富基金-中信银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此前宁夏银行与华富公司签订的《华富基金高收益债券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宁夏银行实际持有13莒鸿润债券数量为5000万元。

  该笔债券到期后,发行人未能按约兑付债券,宁夏银行将保证人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证人抗辩未提供保证担保,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宁夏银行诉讼请求。

  随后,宁夏银行将广州证券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广州证券赔偿损失本金及利息损失等合计6965.34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证券此前曾多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在券商评级中也一路被下调,由此前的A级调为目前的BBB级。2015年年底,广州证券因存在“为协议转让企业提交做市报价服务申请”问题被全国股转系统批评做市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秩序混乱;2016年3月,广州证券又被监管部门查处负面行为,被股转系统定性为“例行检查上不尽职”;2018年9月,因为违反“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的规定,再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Wind数据显示,2018年广州证券承销债券金额为208.71亿元,市场份额为0.37%。

  2、这些机构踩雷最多

  2018年,债券违约常态化。据Wind统计,债券市场违约债券高达124只,违约规模高达1205.61亿元,这一规模几乎比此前四年违约债券金额总和高出三成,也创下2014年超日债揭开债市违约序幕后的最高值。

  据中新经纬不完全统计,其中华泰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计踩雷17只违约债券,违约主体包括中城建、亿阳集团、永泰能源等。Wind数据显示,2018年,华泰证券累计承销债券1996.6亿元,在券商中排名第八位,占据市场份额约3.52%。此外,国海证券、中信建投和招商证券踩雷债券数目也达到7只以上。

  作为承销主力的银行也未能躲过违约大潮的冲击,上海银行和浙商银行分别踩雷18只和12只违约债。

  分析人士指出,在2015年公司债新政以后,中小银行和券商均意图在债券承销上“弯道超车”,但与大型银行和头部券商相比,这些机构本身资源有限,因此不得不在企业资质上进行妥协,为了做大规模不惜放松风控,这也导致信用风险事件的屡屡发生。

  法律人士指出,一旦发生债券违约事件,承销商不仅可能面临行政、民事、刑事方面的责任,对后续业务的开展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近年来,监管层对主承销商的责任也进行了强化。2018年4月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在相关自律规则基础上对主承销商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上述通知要求主承销商应设置专门机构和岗位从事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且人员安排应与管理的发行人数量及风险状况相匹配;原则上应按照属地化原则对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存续期管理;制定各自机构的存续期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更新,于每年5月15日前随年度后续管理工作报告一并提交协会报备。

  3、承销商频遭监管警示

  中新经纬注意到,2018年以来,多家券商因承销债券违约收到监管警示。

  2018年1月16日,辽宁证监局公告称,东海证券是丹东港于2016年10月27日发行的5.6亿元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机构,但在债券存续期内,东海证券没有持续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持续有效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没有对相关情况进行持续有效跟踪和监督,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

  2018年5月15日,黑龙江证监局连发4张警示函指出,亿阳集团债券主承销商大通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中山证券等因对公司尽职调查不全面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年7月12日,上海证监局发布警示函称,德邦证券作为“15五洋债”“15五洋02”两期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未及时向市场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6年7月至今,德邦证券因五洋建设案被先后3次出示警示函。

  事实上,此前也有券商因为承销的债券违约而被持有人告上法庭。2016年,在私募债“13圣达威01”“13圣达威02”违约后,主承销商华创证券遭到华夏基金和国联安基金起诉。国联安基金要求华创证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认购本金2500万元、利息损失510万元以及罚息;而华夏基金要求华创证券就此事项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588.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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