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琳:以有为监管塑造有效市场
最近,监管部门“优化交易监管”新举措不断。先是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实施,接着证券交易所表态不再采用“窗口指导”,随后被称为“史上最严停复牌制度”发布实施,监管部门还首次召开证券基金行业首席经济学家座谈会……这些优化交易监管的利好举措密集出台,是为了减少行政手段对市场交易不必要的干预,让市场对监管有明确预期,对引导市场走势的现实意义非同寻常。
决定股市走势的直接动因是买卖双方的力量对比,股票供不应求则股价上涨,反之则下跌。影响这种供求关系主要有基本面、资金面、情绪面三方面因素,而政策措施特别是灵活度较高的行政手段直接作用于这三大因素,成为短期内市场涨落的最重要“推手”之一。特别是在制度体系处于成长阶段的新兴市场,行政干预的作用往往立竿见影,颇受监管者青睐。
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手段直接对企业发展预期、并购重组前景、融资方式等方方面面发挥效力,影响企业的基本面、资金面的未来走向;另一方面,证券行政稽查系统贯穿新股发行、退市、集中竞价等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为资金划转的高效、信息披露的透明以及市场交易情绪的公正保驾护航,期间若出现一丝一毫的问题都将对企业、资金流和投资情绪带来较大影响。
行政手段如此重要,也的确在呵护我国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和稳定预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至今,中国证监会共出台规章超过13件、规范性文件超过27件,各系统单位出台自律规则超过100件,涉及股份减持、交易所自律、上市公司再融资、停复牌制度、退市制度等一系列市场交易制度,基本保持了市场预期平稳和正常交易。然而,必须看到有些行政手段推出过快、过密,有可能让市场交易难以“消化”;少数行政手段尽管初心良好,但在客观上仍可能给市场交易带来不必要的干预;还有的行政手段推出时机、方式方法考虑不够充分,无法发出明确的投资指向,影响了市场交易情绪和预期,甚至带来交易风险。
减少行政手段对市场交易的不必要干预,让市场对监管有明确预期,既要重视行政手段应有的重要作用,又要清醒地认识到进一步优化交易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要发挥好行政监管的作用。不宜简单地、频繁地下达或更改行政命令,不能对各个“市场漏洞”一堵了之,同时要避免对企业事无巨细地“保姆式监管”。应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用深化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用政策引导市场预期,用规划明确投资方向,用法治规范市场行为。这里的监管时机、尺度和效果,需要监管者在资本市场长期发展的实践中仔细品味,也需要与各类市场主体反复磨合适应。
二是要正确处理行政手段和法律工具的关系。减少行政干预,归根到底还是要依仗法治化力量。行政手段固然高效、灵活、成本较低,但其规范性不如法律法规长久。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过程中,要避免过度行政干预,更好地发挥法律法规作用,给市场相对明确的政策预期。
三是厘清行政手段和市场规则的界限,掌握好“三个清单”。即政府要拿出“权力清单”,明确行政部门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给出“负面清单”,明确企业不该干什么,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理出“责任清单”,明确政府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
当然,减少干预不等于完全放任自流。面对市场的一些问题,监管部门不该袖手旁观。在资本市场稽查执法、战略性发展规划等领域,监管部门应发挥决定性作用,在投资者教育、风险防控等领域,监管部门可通过市场机制去引导,但要时刻掌控方向,避免投资者走上歪路、邪路,最终以有为的监管塑造有效的市场。(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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