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 本报记者 王斌
11月21日,在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北京市副市长殷勇就提请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作出说明。
2017年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复《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批复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未来对首都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新版城市总体规划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确立“四个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重申“四个服务”的基本职责,为北京城市发展及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作为北京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依照新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规划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性工作,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指导首都发展新实践的系统性方案,是完善城市合理布局,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的制度性保障。
突出新版总规贯彻实施
据介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城市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将修订《规划条例》作为年度审议项目。在《规划条例》修订的调研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法制办全程跟进,多次参与专题调研和研究论证。
市规划国土委形成《规划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后,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综合各方面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会后,根据市政府常务会的意见,对修订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郝志兰在向会议报告条例修订有关情况时指出,此次条例修订突出以下三个重点:
突出新版总规的贯彻实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和市委对实施新版总规的要求,本着“四个中心”建设的城市战略定位,围绕满足人民群众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要求,对条例进行了一致性修改,建立起了全域管控、多规合一的规划机制,调整完善了城市规划体系,增加了城市设计、常态化的城市体检评估制度。
突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做到了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并已成为成熟的制度规范,可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突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规范有序推进,特别是在违建治理中能够有法可依。当前,违法建设治理中执法手段不足、拆违费用过高、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比较突出,迫切
完善违法建设查处手段
条例修订的一个主要内容是“完善违法建设查处手段,提高违法成本”。
修订草案提出,针对街道和村委会、居委会的不同性质区分不同责任。首先,明确街道、乡镇的巡查、制止以及组织查处和具体查处责任。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统筹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的自治作用。村委会、居委会通过村规民约规定辖区内禁止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三,细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民事手段。
同时,探索对违法建设适用公益诉讼。违法建设非法占用土地,破坏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修订草案中提出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对违法建设的联合打击。规定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相关证照。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通知规划国土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
规定对违法建设不得提供市政公用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查验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无前述合法手续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违规提供服务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修订草案针对有关机构违规查封违建的情况作了相应限制性措施。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置房屋和土地,不得妨碍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前应向规划国土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涉及违法建设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违法建设处理后,方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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