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印发《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提出对民营企业提供同等公共就业服务
美丽说/2018-12-07/ 分类:百科知识/阅读:
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记者叶昊鸣)记者6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 ...
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记者叶昊鸣)记者6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推进服务范围覆盖全民方面,还要打破城乡分割、户籍分割,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并将台港澳人员纳入了服务对象;拓展用人单位服务范围,将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等用人主体纳入服务对象。
这位负责人表示,要围绕劳动者求职创业全过程,明确求职招聘服务、创业服务的基本内容,对难以实现就业和创业的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帮扶,同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应急机制;要通过引入社会力量,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供给体系,通过推动线下线上服务融合,实现同一业务事项多渠道受理,通过财力倾斜、技术手段运用、对口支援等手段,推进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要通过打造全国统一的智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全面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完善信息发布、规范业务经办、实现数据共享,推进智慧化服务,通过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加强行风建设,全面实行“一门、一窗、一网、一次”办理,推行便民化服务。
这位负责人指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10项基本服务,包括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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