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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通道全开 女职工劳动权益拥有“特殊保护”

美丽说/2019-03-03/ 分类:百科知识/阅读:
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既体现公平的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女职工实现劳动权利,促进就业平等。每一个女职工都应该充分享受法律保护,尤其是特殊时期的权益保护 □ ...

  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既体现公平的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女职工实现劳动权利,促进就业平等。每一个女职工都应该充分享受法律保护,尤其是特殊时期的权益保护

  □ 法制网记者 赵红旗

  春节过后,河南一家民营企业开始招聘员工,在与被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老板特意对法律顾问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晶稞叮嘱说:“在女员工的劳动合同条款中,写明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每年安排一次妇科检查。能够写具体的都写具体。”

  在陈晶稞的记忆里,过去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老板总是叮嘱其写清楚对企业权益保护的具体条款,而对员工的条款则相对模糊,一般写成“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老板对职工劳动保护的观念的转变,特别是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重视,不只是法治意识的增强,更体现了企业的情怀。”面对《法制日报》记者,陈晶稞感慨地说。

  其实,这家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条款,均出自于《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8年8月22日,河南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共有22条内容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长陈润儿签署第186号政府令予以公布,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河南省总工会副主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周红霞近日在学习贯彻《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座谈会上说,该规定从女职工生理实际出发,对女职工怀孕、休产假、生理期保护等多项权益进行细化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执法主体。

  原则性规定尽可能具体化

  在周红霞看来,《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起草开始,一直坚持对原则性规定尽可能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让广大女职工能享受到更多福利。

  据介绍,河南目前有女职工700万人,省委和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自2015年始,河南省总工会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开始着手推动《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调研起草与制定。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省社保局与省总工会组成联合调研组,就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支付渠道、女职工卫生费的标准及支付渠道、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劳动保护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主体责任的划分及协调配合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调研。《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女职工“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劳动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经期、更年期”的劳动保护,并对由此产生的休假时间、休假情形、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作出详细的规定。

  “规定更清楚更具体!”中铁七局五公司工会主席王文勇说,1991年出台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相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以“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为例,新规定直接明确了费用来源渠道:“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对于女职工每个月的“特殊时期”,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两个小时应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应当暂时安排其从事其他合适工作,或者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为增加对女性健康的保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

  针对目前女性怀孕流产现象增多的现状,《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给予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女职工“特别关怀”。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安排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流产的岗位;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后,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于流产的女职工,也有了明确的劳动保护: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在产假期限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之外,增加产假3个月。此次出台的规定则明确,正常分娩的女职工可休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产假。同时,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增加的3个月产假的生育津贴问题,将在修改《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时予以明确,这次对此只做了衔接性处理,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河南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一名工作人员说。

  每天有1小时哺乳时间

  “过去,休完产假上班后,给孩子喂奶是个难事,最后不得不给孩子提前断奶。现在的孩子真是太幸福了,赶上了好时代。”谈及对规定的看法,女职工刘某感叹道。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此外,针对生育体弱儿的女职工,还有特殊的“照顾”规定:对于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监管渠道全部打通

  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相关规定怎么办?针对一些女职工的担心,河南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人员明确表态说:“相关监督渠道全部打通,女职工也可随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组织。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女职工。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监管上,则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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