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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总经理:今年基本具备了推出CDR的条件

美丽说/2018-03-08/ 分类:互联信息/阅读:
中华PE: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表示,独角兽企业的界定没有精确的标准,需要从规则、市场准备、投资者适应等方面做准备,这需要一个调整的过程,需根据市场情况来决定规则推进速度。对于回归A股的境外上市企业,可能会采取CDR(中国存托凭证)的方 ...

中华PE: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表示,“独角兽”企业的界定没有精确的标准,需要从规则、市场准备、投资者适应等方面做准备,这需要一个调整的过程,需根据市场情况来决定规则推进速度。对于回归A股的境外上市企业,可能会采取CDR(中国存托凭证)的方式,交易所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今年基本具备了推出的条件。

深交所已为新经济做了这么多准备!

“新经济”无疑是近期市场密切关注的一大热词。从海外上市的国内新经济“巨头”纷纷表态希望回归A股,到“独角兽”企业热切期盼制度改革尽早落地,中国资本市场的“新经济时代”说来就要来了。

“新经济企业是中国新动能的希望所在,也是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希望所在。应当允许创新型企业来发行上市,这对国家创新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要把深交所建设成为中国新经济的主场。”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日前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道。

“中国新经济”的主场怎么建设?

交易所能否接纳同股不同权新经济公司上市?

未盈利的新经济公司能不能上市?

如何判定哪些企业属于资本市场重点服务的“新经济”企业?

王建军对这些问题一一作出了详细阐述,信息量之大堪称前所未有。

新经济虽然是新热点,但交易所对其开展的调研,以及各项制度政策的研究准备工作其实已经开展了很久。为了拥抱新经济,深交所做了啥?后续应该怎么做?还需要哪些法规制度准备?

各位且听分解:

拥抱新经济,深交所做了啥?

1、“对CDR,交易所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

王建军表示,新经济公司同股不同权存在A股上市障碍这一问题并不能从修改交易所层面的规章制度予以解决,但交易所层面能够在企业的交易规则、信息披露方面进行准备。

上证报记者从市场人士及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近期的公开表态中了解到,CDR(可转换股票存托凭证)有可能成为已在海外上市的新经济企业回归A股更现实、更具操作性的一种选择。

据王建军透露,监管机构对这方面的想法也并非“一时兴起”。“对于CDR,交易所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做产品规则和制度上的准备,只是一直没有抛出来,到目前,各方面条件已经比较成熟了,也基本具备这个条件了。”王建军说。

2、“把新经济放在创业板平台上来做,我想是很有条件的。”

王建军表示,开通创业板权限的账户平均交易经验、平均资产量等方面均远高于市场平均数,可以推断创业板投资者群体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同时,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已推出多年,投资者已经适应并理解该制度安排,在此基础上进行市场改革具有更好的市场基础。

“把新经济企业放在这个平台上来做,我想是很有条件的。”他说。

其中一个有利条件就是,创业板开板以来就设置了有别于主板的投资者门槛,同时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原则上要求投资者具备2年交易经验,并根据投资者是否具备2年交易经验,分别设置2天或5天的冷静期;坚持现场开户原则和面对面风险教育,并要求投资者抄录自愿承担风险的有关声明;要求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持续对创业板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王建军还分享了这样几组数据:

——截至2017年12月底,仅3成深市A股有效账户开通了创业板交易权限,实际参与创业板二级市场买入的账户仅占深市A股有效账户的2成。

这显示出,充分的风险教育使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持审慎态度,参与度偏低。

——截至2017年12月底,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中资产量在5万、10万以下的占比分别为46%、58%,远低于深市整体75%、82%的比例。

这显示出,创业板适当性管理的实施改善了投资者结构,创业板市场中小散户占比显著低于深市整体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底,近9成创业板交易账户持续交易经验满两年,远高于A股不到5成的比例。

这显示出,创业板投资者投资经验相对丰富,会员在劝退交易经验不足的投资者方面有一定成效。

与此同时,王建军还提到,有些规模特别大的新经济企业,并不一定要在创业板上市,主板、中小板市场也可以进行改革,向其提供制度供给。

迎接新经济,还该怎么做?

1、规则要增强对未盈利新经济企业的包容性

未盈利企业上市的大门并不是紧锁的。王建军表示,现行证券法中对企业发行上市的要求是“有盈利能力”,这与要求有即期盈利存在差别,“里面还是有空间的”。与此同时,要改革发行上市制度,加大制度对未盈利新经济企业的包容性,就需要对主板IPO办法、创业板IPO办法进行修订。“我认为这个问题很有迫切性。”他说。

未盈利企业是不是一定意味着高投资风险?王建军认为也未必如此。他透露,此前曾跟不少PE/VC机构进行过交流,在风投机构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看来,未盈利的新经济企业一旦发展到相当规模,其风险其实比二级市场上的亏损企业要低得多。

2、建议修改《公司法》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

王建军表示,新经济企业在传统的“资合性”基础上,还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对于股权融资与控制权稳定的平衡需求较为强烈。但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东表决遵循“一股一权”的规定,限制了以超级表决权股为代表的双重股权结构的运用,制约了新经济的发展,导致境内双重股权架构企业只能到境外发行上市。

对此,他建议修改《公司法》第103条关于一股一权的规定,改为“所持每一相同种类股份有相同表决权”,同时修改第131条,授权国务院制定细化性的配套制度。

“原来的《公司法》是在新经济发展还不那么突出的情况下定的,现在来看,制度应该更多地去包容创新资源。我们设计制度就是为了尽最大可能地聚集资源、使用资源,而不是往另外一个方向去。”王建军说,制度本身就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如果它是存在障碍的,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那就有必要改。

3、明确“新经济”判定标准

资本市场将加大对新经济服务力度的政策风向已经非常明确,如何判定新经济企业是最受关注的操作层面的待解问题。

在王建军看来,“支持优质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是要给那些真正有技术、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以机会,而不是说保证上市融资的就绝对成功。“这些机会说到底也是市场给的,不是监管部门给的,因为投资者要用钱来投票”。

他说,所谓“新经济”是没有十分精确标准来衡量的,无论是制度、市场的认知,在接纳新经济上也需要一个过程。他认为,从操作层面来讲,把估值作为评价指标可能更加合理。但这可能是一个上市标准,而不是发行标准。在发行的选择上怎么判定哪些企业才是新经济企业,最终还是要让市场来确认。

“企业到底行不行,在前期已经有很多PE/VC机构进行过深入的选择和判断,这就是市场机制本身应该发挥的作用。但这些经过遴选的企业也未必都能成功,即使放开支持新经济,出来的也未必都会走得很远、成长为伟大的企业,有的半路上也会夭折,今天的‘独角兽’明天也可能就趴下了,这是新经济领域的另一个常态,因此需要市场对这些企业有容忍度。”王建军说,没有哪个机构或机制能把企业筛选得准之又准,但深交所会努力工作,减少问题的发生。

他还提醒,对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并不是新就值钱,老就不值钱。投资品不是新鲜蔬菜,没有新旧之分。能够带来收益的就有投资价值,不能因为是新经济企业就盲目跟风买入。投资要慎之又慎,对于看不懂的企业更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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