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监管严格了 中介机构责任更大了
中华PE:
在监管层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的背景下,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需勤勉尽责,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秉承执业独立性,在现有监管环境下发挥好鉴证把关作用,将有价值的企业推荐到资本市场,将不符合规则的企业自觉挡在资本市场门外。在新股首发(IPO)的发行链条上,要确保新股供给高质量,不仅需要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从严监管给予呵护,还需要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和维护。其中,被誉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中介机构,凭借自己的职业声誉为广大投资者把守着第一道关口,本质上是利用自身信誉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出具报告、进行查验、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其重要性不言自明。
尤其是保荐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是否严格筛选项目、是否高质量的尽职、是否全面辅导,直接关系到上市新股的好坏,关系到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在从严审核标准不放松的前提下,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保荐机构的行为却“大打折扣”,本该认真筛选和辅导上市公司,却变成了盲目抢进度占位置,导致申报企业存在独立性差,依赖大客户严重,业绩波动幅度大,盈利模式不清晰等瑕疵;有的则是保荐辅导工作不到位,仅仅依靠访谈来了解发行人的情况,经不起现场检查,发行人往往在收入确认、费用归集、跨期等方面存在问题,甚至一些发行人内控不完善,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变更等情况往往依赖申报后修改。深究这些现象,根本原因是部分保荐机构缺乏自律和诚信,急于让项目发行融资,加之中介费由发行人支付和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等因素,部分“看门人”与发行人形成“利益共同体”,面对难以拒绝的中介费,忽视了保护投资者的职责。
“勤勉尽责”并非简简单单四个字,保荐机构必须踏踏实实遵监管、负责任。首先,保荐机构应推荐符合国家供给侧改革、创新并符合国家战略的发行人,在全面尽调、督导、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完全规范且符合发行条件后再申报;其次,需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严格要求发行人,及时撤回不符合发行条件、长期中止审查的项目。同时,监管还需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定期对在审项目的保荐机构进行梳理、统计、分析,对否决率高、申报文件前后矛盾的项目和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公示和全行业通报,对保荐机构的行为形成硬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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