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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修庙”前高管案牵出“亿元司长”“跨地灭火”往事

美丽说/2018-05-12/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5月9日,神华前高管张文江案二审开庭,除聚焦两笔大额受贿款的认定问题外,“700万修庙”往事则牵出了灭火工程管辖权争议——张文江作为神华宁夏原董事长,是否有可能对非其辖区的内蒙古境内灭火工程施以“影响力”? 《中国经营报》此前曾独家报道,张文江 ...
  5月9日,神华前高管张文江案二审开庭,除聚焦两笔大额受贿款的认定问题外,“700万修庙”往事则牵出了灭火工程管辖权争议——张文江作为神华宁夏原董事长,是否有可能对非其辖区的内蒙古境内灭火工程施以“影响力”?

  《中国经营报》此前曾独家报道,张文江被一审判决认定受贿1300万元,其中最大一笔700万元,被认定与一次修庙行为有关,另有一套位于青岛的别墅,被认定系其受贿所得,价值320万元。

  张文江系1957年生人,于2015年2月被调查。河北保定中院一审认定其犯有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本次二审在保定开庭,审理法院则是河北省高院,二审当庭未宣判。

  据了解,张文江系被一名叫丁荣猫的商人牵出。此外,张文江在回答有关方面提问时称,其因“亿元司长”魏鹏远打招呼,才帮他人找了内蒙古的“灭火工程”。

  争议“700万修庙”资金

  被一审法院认定最大一笔受贿款为700万元,与当地修建贺兰山大佛寺直接相关。

  一审中,公诉方起诉称,2005年,宁夏一民营企业总经理王某某,因建设贺兰山大佛寺在内的西夏行宫沈泰旅游区,多次向张文江提出请求,希望给予资金支持。

  “2007年初,张文江利用神华宁夏集团董事长职务,与王某某商定,以某段灭火工程承包给王某某为名,指使本集团灭火公司经理刘某某,向浙江天台振兴土石方挖掘队负责人丁荣猫施压,后丁荣猫向王某某转款700万元。”一审公诉书称。

  但在一份接受相关部门问话的笔录中,张文江称将灭火工程交给王某某,系魏鹏远“打招呼”所致。魏鹏远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于2016年被保定中院一审判处死缓。由于其被查时,在其家中发现上亿元现金,被媒体报道为“亿元司长”。

  记者另了解到,上述贺兰山大佛寺,实际系修复、重建工程,耗资颇多,该庙修成后,由当地宗教管理局派人担任方丈。

  “实际是王某某想要开发旅游项目,也包括带有公益性质的修庙部分,找了张文江,希望神华能参与共同投资该旅游项目,但神华是国企,没有参与投资,就介绍了丁荣猫,丁荣猫出了700万元捐款给大佛寺管委会,然后承接了一段灭火工程。这个事实在大佛寺的功德碑上也有载明,碑上刻的捐款人也是丁荣猫。”公开审理时,旁听过此案的张文江的亲属称。

  一审中,张文江曾在庭上辩称,丁荣猫是自愿捐款而获得的灭火工程项目,且丁荣猫将捐款给了大佛寺,不是给王某某个人,更不是给自己,大佛寺与自己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辩护人则称该笔款应认定为公益捐款,张文江并没有得到这笔钱,也不可能得到这笔钱,况且这笔钱确实是用于大佛寺的修建工程。

  “大佛寺既不是王某某个人所有,也不是王某某的企业所有,而是交由政府宗教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社会组织,不存在张文江对该寺的收益享有任何权益。张文江与大佛寺相关人员也没有任何特定关系,认定对大佛寺的捐款是向张文江进行的利益输送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大佛寺由政府部门和宗教协会派驻方丈管理,属于社会组织,法律性质为群众宗教活动场所,符合公益项目特征,故不能认定寺庙收受的捐款为个人受贿。在大佛寺接受捐款一事中,张文江既没有获得物质利益,也没有获得精神利益,功德碑和功德簿上的捐款人名字也不是他。”辩护方称。

  本次二审中,关于王某某获得的灭火工程,控辩双方就其实际管辖问题进行了辩论:该灭火工程实际位于内蒙古境内,而张文江作为神华宁夏公司董事长,其并不能管到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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