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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落地 应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美丽说/2018-09-20/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北京商报讯 (记者 崔启斌 宋亦桐)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受托责任尽职要求规则终于落地。9月19日,北京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备受信托业内关注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发布。《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 ...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宋亦桐)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受托责任尽职要求规则终于落地。9月19日,北京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备受信托业内关注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发布。《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业内人士认为,本次指引贴近信托行业与业务实际,操作性较强;但就投资者引导与教育方面,整个行业需要进一步加强。

  据悉,《指引》由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制定,共有十章六十四条。分别为总则、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自律管理及附则。

  根据《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为委托人、受益人违法违规提供便利。

  在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上,《指引》也对信托公司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信托公司营销信托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审慎合规原则,加强信托产品、营销行为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管理。

  此外,还要加强信托产品风险等级评定,在有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的基础上,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通过对信托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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