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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怎么不是企业的直接负担?
作者 唐大杰
2018年财新峰会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前财政部长楼继伟说:“北欧高福利实现了可持续,是因为他们的增值税税率达到了20%以上,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降下来,这样企业仍旧很有竞争力。因为增值税,其实并不是企业的负担,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详见财新网报道“楼继伟:减税应减企业所得税和降低个税边际税率”)意思是高额的增值税对企业不增加负担。看来增值税可转嫁、不是企业负担这样粗糙的论断已经深入人心。
一般的税收理论认为,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纳税人在进货时须代垫进项税金,在销货时由购货方代垫销项税金,均以不含税的销售净额为税基;一般认为,纳税人的销项税金可用进项税金抵扣,而交纳剩下未抵扣部分。增值税由于实行价外征收,税款和商品价格分开,消除了原来增值税对成本、利润、价格的影响,体现了增值税独特的转嫁性质。消费者是击鼓传花的最后环节,企业把税负交给了消费者,因而增值税不是企业的负担。
笔者从事企业管理多年,在我看来,增值税毫无疑问是企业负担,而且是一项直接负担。现阐述理由如下。
一、抵扣不完整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是企业的直接负担
一般的税收学者多数是从税收的抽象概念来理解税负问题,比较多地从国家立场看待税收政策的社会后果。税收是国家筹措用于公共服务的经费,是国家强力的主要工具之一。因此学者们很少从税负承担者——纳税人角度分析,这样的立场也是可以理解的。但税收负担问题必须从纳税人角度分析,才能找得到认识问题的途径。从企业角度看,出自于企业的每一分成本每一毛费用,都是企业的负担。
前言中说道,纳税人的销项税金可用进项税金抵扣,而需交纳剩下未抵扣部分,计算所得增值部分的税金是企业的直接负担。在税务系统内,有一个行业平均税负率被普遍用于征管指标。比如制造业的增值税率是16%,平均税负率是2%-3%;酒店业的增值税率是10%,平均税负率是5%左右;零售业的增值税率是16%,平均税负率可能不到1%……这在基层税务部门是个不公开的惯例。很多地方以这个平均税负率来衡量企业缴税行为,以销售额测算实缴税金低于平均税负率,则会进入关注名单,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这个企业的经营行为,以防偷税漏税行为。
打个比方,可乐生产厂生产一罐可乐的成本构成是:原材料(水和浓缩液)0.6元,罐子成本0.55元,生产加工0.15元,直接成本合计1.30元。如果销售的出厂价为1.50元,厂商需缴纳增值部分(0.20元)16%的增值税0.032元,实际税负率为2.13%。这部分税金是企业的直接负担。
增值税成为企业直接负担还有另外两个因素。
第一是企业在生产周期(从原材料到产成品)内的产品和在途、库存产品造成了企业预付增值税的资金成本和流动压力,企业需要为这部分产品垫付增值税,由此产生的资金成本是企业的负担。垫付增值税占用流动资金,导致的流动资金压力也成为企业负担(请注意,占用流动资金,实际造成资金流动性的压力,压力虽难以量化为成本,也是负担的一种)。
第二是,有些产品滞销就要报废,有些产品在运输、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损耗也要报废销账,这部分产品垫付的增值税无法得到抵扣,完全由企业承担,这部分增值税也是企业的直接负担。
二、增值税是一项企业成本
增值税和生产企业的进货成本、物流成本、劳动力成本、管理费用等都将进入成本核算,成为产品定价的基础。
产品到了最后一关——销售,企业会把实际税负计入成本,制定价格策略。零售企业在核算可乐的单位成本是这么算的:采购价是2元,税是0.03元(实际税率1.5%),商场管理费平均是0.12元,人员工资是0.10元,那么商场销售价格一定要超过2.25元。在成本核算和产品定价时,税和采购成本、管理费用被视为产品的成本费用,都要纳入成本核算中。当以2.5元销售一罐可乐时,这些成本都“转嫁”给了消费者,学者们会不会觉得产品的采购成本、管理费用、人员工资都不是企业的负担呢?如果采购成本是企业负担,管理费用是企业负担,那怎么论证税金就不是企业的负担呢?
三、价格由市场决定
所谓成本的转嫁,其实是个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企业竞争力强,营利能力就强,包括税金在内的成本费用都得以顺利转嫁给下游购买者。换句话说,只要企业有利润,其税金就能转嫁。
税金是企业成本核算的一个因素,与其他直接成本没有差异。能否转嫁、转嫁多少与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市场机制有关。
市场经济下企业的定价模式有三大类:成本导向定价法、企业需求导向定价法和竞争导向定价法。总的原则是,企业的产品定价是由供需关系决定的,也就是说,同样的产品,你很难比竞争对手定价更高。也就是说,在市场竞争状态下,成本导向、企业需求导向的定价原则都难以实现。
如果隔壁商场的同款可乐只卖2元,你的销售不可避免地出现压力,恐怕降价销售在所难免,短暂性亏损也是必然的。在充分市场竞争环境下,经常发生“恶性竞争”,导致企业亏损等这样的有违常理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企业有时连原材料成本都收不回来,还谈何转嫁税收负担。
也就是说,在供给充足的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才是决定企业销售、转嫁成本的关键。“客户即上帝”不是一句虚言。
四、只有从企业角度才能理解税负问题
综上所述,成本能否转嫁与它是不是企业负担不是同一个问题。
长平经济论坛主任王长勇做过一个生动的比喻:马驮着货物走,到目的地会卸下,说货物对马没形成最终负担,说不通。他说:“增值税销项抵进项前,税额就是企业的负担,沉淀在税额中的资金和劳动都有成本。”前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说,我历来不同意“税负转嫁”理论。我赞成间接税是由购买者和销售者分别承担的。分担比例取决于需求和供给弹性。
企业把增值税和企业生产成本、管理费用一起作为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进行定价,成本多少、利润高低因企业的经营状况、竞争环境的不同而不同。总之,没有站在纳税人——企业角度看问题,就感受不到增值税之重,更感受不到其压在企业肩膀上的负担之痛。抽象研究税收负担的转嫁是得不到令人信服的结论的。只有接近实体经济,多一个维度(企业)思考,研究微观的税收问题,才能理解有温度的现实问题。
五、结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认为:增值税肯定可以算企业税负,多少而已。价税分离只是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来说,利润分配之前的所有税费都是成本费用。
著名税收专家、中南财大教授庞凤喜认为,从企业税收负担的维度看,尽管包括增值税在内的间接税以期可转嫁性为表征,然而,税负能否实质性转嫁给下游企业或消费者,则取决于企业税负转嫁能力的强弱,即便税款能完全转移,也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值税转嫁理论不攻自破。
增值税是构成企业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原材料、人力成本一样成为影响企业经营绩效的重要因素。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既有营利获益的机会,也有“割肉放血”的止损现象,增值税在企业经营中既可以消弭在销售中,也可能成为企业的一项损耗,成为影响企业营利的因素。成本能否转嫁与它是否企业负担不是同一个问题。当然,增值税率的高低也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营利能力和竞争力,这是下一个话题。
增值税转嫁论的逻辑起点已经错误,其推论过程充满瑕疵,应该退出理论舞台了吧。
(本文关于可乐的生产、销售的数据并非真实数据。)
作者为赛意企业研究所研究部主任,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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