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站低至300元,新闻自媒体

涉气枪案出新规:回归常识主义

美丽说/2018-04-04/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一些涉气枪案件,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 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天津大妈赵春华因摆气枪射击摊获刑的案件,就是其中的典型。资料图 新规并未改变涉气枪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只是要求法官在定罪量刑考虑上不要过于死板。不过受访专家认为,要从源头上解 ...

  一些涉气枪案件,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天津大妈赵春华因摆气枪射击摊获刑的案件,就是其中的典型。资料图

  新规并未改变涉气枪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只是要求法官在定罪量刑考虑上不要过于死板。不过受访专家认为,要从源头上解决涉气枪案件的争议,仍需改变目前枪支认定的较低标准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4月2日,胡国继一大早就来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打听儿子案件的消息,她的儿子正是曾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刘大蔚。

  2016年10月,福建省高院决定对刘大蔚涉嫌走私武器案再审后,至今未开庭。

  对于每个月都会来法院“报到”的胡国继来说,这次她感觉儿子的案子可能“有希望了”,这源于几天前的一个消息。

  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涉气枪、气枪铅弹类刑事案件设定定罪量刑标准,《批复》3月30日开始施行。

  “避免了唯鉴定论、唯数量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此次批复给予了法官灵活裁决的空间,但从源头上解决涉气枪案件的争议问题,仍需改变枪支认定标准。

  低门槛入罪

  “有请示才会有批复。”此前,多地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气枪铅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向最高法院提出过请示。

  与这一系列请示相伴随的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多起关于涉气枪、仿真枪等刑事案件的争议。

  刘大蔚的案件就是其中的一起。2014年7月,18岁的刘大蔚,花30540元通过QQ向台湾卖家网购了24把仿真枪,只因“想摆在家里当装饰,看起来威风”。

  从小就喜欢枪的刘大蔚一直有收藏玩具枪的习惯,他的床头挂了十几支从十几元到上百元不等的玩具枪,而这次在他看来“威力很小,只是做工精致些”的收藏品,却给他带来了噩运。

  同年7月22日,该批仿真枪被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获,其后,刘大蔚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逮捕。

  最终,这24支仿真枪中,有20支枪口的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被鉴定为真枪。

  2015年4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

  同年8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认为刘大蔚走私枪支多达20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

  案件宣判后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而专家指出,像刘大蔚这样在普通人看来似乎“很无辜”的涉气枪、气枪铅弹类案件之所以受到如此严厉的惩处,正是因为法律对此类犯罪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和升档量刑标准。

  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即构成犯罪。

  枪支数量达到上述标准5倍或者3倍以上的,要升档量刑,其中如认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对于涉气枪铅弹案件,数量达到500发,即应当判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2500发,就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现实中涉案铅弹往往数量都很大,通常一小盒铅弹的数量即超过500发,达到入罪标准。”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事处负责人直言,从司法实践来看,会出现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现象。

  作为刘大蔚案、天津大妈射击摊案的辩护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一些涉案枪支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纯粹以数量作为标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悖离一般公众认知的情况,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有多少枪,多少弹药,按照数量,它必须判刑,标准唯一。”徐昕道出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

  阮齐林指出,此次《批复》的出台就是针对那些认定明显脱离社会一般认知和生活常识的案件,避免刻板教条地运用法律。

  定罪量刑避免“唯数量论”

  《批复》则试图改变上述现状,其中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枪支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对于涉气枪铅弹的案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避免唯鉴定论和唯数量论。”阮齐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相较于以往只要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和数量就定罪量刑的情形,《批复》给了法官裁量的灵活性。

  “现在是综合判断,要考虑到多种因素。”徐昕指出,其中非常重要的是看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这是回归常识主义的体现,像刘大蔚出于爱好而收藏,就是缺乏“犯罪故意”的表现。

  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事处负责人指出,就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而言,应当重点打击以牟利、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或者涉案枪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具有前科情节等情形。

  “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主观上难以认识到系枪支,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应当体现从宽的精神。”该负责人表示。

  阮齐林强调,对于“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涉气枪、气枪铅弹案件,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改变了气枪定罪量刑的标准,“还是按照以往的规定”,《批复》只是要求法官在定罪量刑考虑上不要过于死板。

  但对于究竟何为“枪口比动能较低”的范围,此次《批复》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徐昕看来,这是一种理念进步的体现,一旦确定了具体数值,很有可能又导致“唯数值论”,不利于仿真枪案的正确定罪量刑,但他也指出这可能带来法官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而对于自由裁量可能导致的案件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阮齐林并不担心,“以往的涉枪案中,其实就有很多案件,地方司法机关自行判断作出不起诉或轻判、免罚的情形”,各个法院掌握尺度不一本身就是存在的。

  2012年,赵某、朱某夫妇前往河北廊坊一个批发市场,以20余元每支的价格购进40余支枪状物,后在本市一个农贸市场和其他玩具一起当作玩具出售,每支售价50元。

  尽管最终鉴定有18支被认定为枪支,但2017年2月,检察机关对他们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处理,“认定玩具枪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只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行为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分析其主观罪过,正所谓"无犯意即无犯罪"。”案件承办检察官表示。

  “整体来说,这是一次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的范例。”徐昕对此次的《批复》表示肯定。

  仍需提高枪支鉴定标准

  除了“唯数量论”,过往相关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枪支鉴定标准被指过低。

  “此次《批复》并没有对枪支的鉴定标准作出改变。”阮齐林强调,这反映出国家对枪支严管严控的政策没有变。

  我国现行的枪支鉴定标准依据是2007年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和2010年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在此之前,这一标准被设定为16焦耳/平方厘米。

  “在枪支鉴定标准作出调整后,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事处负责人表示,一些涉气枪案件,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

  天津大妈赵春华因摆气枪射击摊获刑的案件,就是其中的典型。

  2016年8月至10月间,赵春华一直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海河亲水平台附近摆设气枪射击摊位,后因天津市河北区警方排查“社会上散落的非法持有的枪支”,赵春华等13名气枪射击摊商贩被警方抓获。

  其后,赵春华被收缴的9支枪形物中的6支被鉴定为“枪支”,赵春华一审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后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很容易达到。”阮齐林指出,但现实中,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枪支。

  “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群体。”徐昕介绍,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的涉枪案文书超过8000件,每年可能有近万人因为不知道持有的是枪支、没有任何犯罪故意涉及枪支而被判刑。

  为从源头上避免这一情况,阮齐林认为应该将气枪和一般的火枪进行分流,“气枪按照一般治安处罚,火枪则处以刑罚”。

  尽管徐昕也认为对仿真枪应优先行政处罚,但他一直呼吁提高枪支认定标准,“至少恢复到16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不过,目前枪支管理的标准还难以改变。但此次《批复》可能会产生联动,未来提高标准的可能性是有的。徐昕表示。

  责任编辑:王硕

TAG:
阅读:
广告 330*360
广告 330*360

热门文章

HOT NEWS
  • 周榜
  • 月榜
广告 330*360
仿站低至300元,新闻自媒体
金豪资讯科技网
微信二维码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新闻自媒体联系QQ:327004128 邮箱:327004128@qq.com Copyright © 2015-2017 金豪资讯科技网 版权所有
二维码
意见反馈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