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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向“陪而不审”告别

美丽说/2018-05-02/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2016年8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和陪审员正在进行合议。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就此次立法而言,这绝对是中国陪审制度改革的一次实质性进步 ...

  2016年8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和陪审员正在进行合议。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就此次立法而言,这绝对是中国陪审制度改革的一次实质性进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这样评价4月27日下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法。

  “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制度化、法律化进程中迈出的关键一步,有利于中国陪审制度在规范的框架内良性发展,也是国家越来越重视人民陪审员作用的有力体现。”何家弘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

  为庭审注入“专业”“温情”的力量

  湖南女子学院“80后”教师张闻骥还有另一个身份——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他在近5年的时间中习惯了这样身份上的变换。

  201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开展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又被选为湖南省试点人民陪审员改革的两家基层法院之一。

  建筑工程专业的张闻骥对建筑材料、施工等领域比较熟悉,他至今还记得2015年那起自己用专业知识打开突破口的案件。

  那起案件的原告为印尼某沥青代理商,起诉被告索要沥青材料款余额,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印尼沥青有质量问题而拒付,双方互不相让,案子一度陷入僵局。

  由于该印尼沥青在国内是首次使用,产品质量鉴定上存在困难,不过具有丰富建筑专业知识的张闻骥忽然想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中首次使用的新材料要在使用前请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同时还要进行试铺试验,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担任该起案件人民陪审员的他据此向被告发问,铺路前是否作了专家论证,有没有进行试铺试验?被告坦言没有,被告的违规操作也使案情一下找到了突破口。

  张闻骥后来经常向人提及自己参与的这起案件:“我觉得这起案件能充分体现出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何家弘向记者介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从社会大众中吸收符合条件的人与职业法官一同审理案件,这是我国一项基本司法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就开始逐步推进,这项制度既有助于减少外界对司法活动的干预,也能让更多的社会民众参与、监督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张闻骥看来,来自各行各业不同的人民陪审员还能够为庭审注入一些“专业”“温情”的力量。

  例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中,除了张闻骥这样高学历的知识分子,也有一些基层经验丰富的年长者,这类陪审人员对非常需要生活经验的离婚案件显得格外擅长,他们往往能够迅速抓住夫妻矛盾的症结所在,而且在一些当事人看来,他们的身份比法官要更有“亲和力”,实践中不少离婚纠纷都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下顺利调解。

  陪审不应成为“陪衬”

  此次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法在强调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必备条件,包括年满二十八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同时明确禁止公检法工作人员、律师等职业以及受过刑事处罚等担任人民陪审员。

  在进一步明确基础规则外,何家弘认为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在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的第一审案件中,最终立法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修改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并增加了“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参审案件范围的扩大意味着该制度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广泛、更积极的作用。”何家弘认为,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死刑案件也向社会彰显了陪审员制度并非“摆设”,而是我国司法审判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何家弘一直非常关注我国的陪审制度发展,虽然2004年我国就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制度开始逐步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陪审员数量和质量都有一定提升,但何家弘却发现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较为严重。

  他曾对2010年审理的292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在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177起案件中,有98.31%的陪审员在法庭上没有提问;69.49%的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没有与审判长进行任何交流。此外,有些陪审员透露,由于法庭一般不会当庭宣判也很少在庭后进行评议,甚至有的陪审员根本不知道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

  “这就使陪审制度沦为了"陪衬"。”何家弘直言。

  对于必须听取陪审员意见的规定,张闻骥也曾在和一些陪审员的交流中了解到有些法院执行得并不好,他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这其中固然有一些人民陪审员存在对职责认识不够或欠缺自信,怕提出的问题提不到点子上的顾虑,但也有的是被法官直接忽略,并没有给陪审员发问的机会就进入到了下一环节。

  此次立法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3人和7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均要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与法官共同表决。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还特别强调,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这意味着在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审查判断证据、听取辩论意见、合议时发表意见、表决等环节时都拥有相同的权利。”何家弘指出,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但通过专门法律授权,显然更能提高重视,更好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的权利。

  仍需出台后续配套细则

  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北京、河北等地选择了50个法院进行试点。据统计,截至2018年4月,50个试点地区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3740人,比改革前新增9220人。试点法院三年来由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近六万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77.4%。

  试点的探索加之专门法律的出台有利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但何家弘坦言,人民陪审员法中规定的主要是框架化的东西,仍需出台后续细则保障落实。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参加庭审的陪审员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从此前试点来看,各法院也基本都坚持一案一选、随机选任的原则。

  但随机选任也会使某领域相对专业的陪审员无法参与到有其专业优势的案件中,是否可结合其专业领域,建立相应人员库,在一些重大案件中适当选取专业性更强的陪审员,需要结合试点情况,制定更为科学的后续规则。

  此外,何家弘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议事规则,制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具体细则,对陪审员参加案件的范围、程序、评议规则以及责任等作出细化规定,便于法律落实。

  此次人民陪审员法也规定了对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利的保障,在张闻骥看来,这些保障规则有利于人民陪审员更安心地行使职责,但他建议还应补充增加陪审员所在单位应为陪审工作提供必要便利的规定。

  例如,尽管法律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但张闻骥了解到,当前这一规定执行并不到位,很多陪审员被安排参审时,很难以此为由来向单位请假,一些陪审员只能靠请病假、事假参审,久而久之会降低陪审员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郑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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