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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七巧国”: 屡遭不法侵害维权无门因哪般

美丽说/2018-08-06/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在儿童娱乐和快乐学习行业,“七巧国”无疑具有龙头领航的优势。它是如何一步步掉进假破产真逃债的陷阱的?这家独角兽企业在深圳的遭遇再次证明,法治对于维护一个健康的市场必不可少 文 《法人》记者黄贵耕 李硕秋 “‘七巧国’是一家一心致力于打造一站式 ...

  在儿童娱乐和快乐学习行业,“七巧国”无疑具有龙头领航的优势。它是如何一步步掉进假破产真逃债的陷阱的?这家独角兽企业在深圳的遭遇再次证明,法治对于维护一个健康的市场必不可少

  文 《法人》记者黄贵耕 李硕秋

  “‘七巧国’是一家一心致力于打造一站式儿童成长中心的教育投资平台企业,力求解决父母在多个分散的儿童教育地点接送孩子而疲于奔波的社会痛点。”七巧国负责处理法律纠纷的高管见面后对法人(www.farennews.com)记者说,“就在我们致力为社会解决痛点的同时,一名已被最高法院七次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人的却反复非法侵害我们,对此,我们居然数年苦于救济无门。”

  据了解,“七巧国”全称系深圳市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前身深圳市抓抓儿童城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在天安门国旗护卫队当过兵的兰强创办,并由兰强招聘数十名优秀退伍军人为核心的运营团队,从2010年开始至2014年对公司进行转型升级,由传统购物中心转型为儿童主题一站式购物体验中心,领先布局儿童教育培训行业。并从深圳碧海和建安两家门店开始起步,发展到现在布局和辐射全国一、二、三线城市,在深圳已经发展到五家儿童中心,分别是碧海店、桃园店、建安店、景田店和南联海航店。其中问题就发生在景田店。

  景田店位于深圳红荔西路第壹世界广场一至三层,而第壹世界广场属于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恒新星”)的物业,利恒新星实际控制人是王建军,七巧国的烦心事就是从租赁第壹世界广场开始的。

  为租场地被迫借出巨款

  最高法院设立的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示:王建军从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5月21日,共有七起案件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被列入执行失信人黑名单。

  其案号分别是:(2015)慈法执字第00515号、(2018)粤0304执6043号、(2018)粤0304执6044号、(2015)深中法执字第2145号、(2017)鲁0612执1419号、(2018)鲁0612执恢243号及(2016)鲁06执69号。

  “我们兰总之前并不认识王建军。”七巧国高管介绍说,“只是在一次深圳市内蒙古商会活动中,王建军为了出租他的第壹世界广场,专门找人介绍才认识我们七巧国的兰强总裁。”

  据介绍,王建军获悉七巧国在运营儿童中心连锁店,要租赁大面积的物业商铺,因此,自从认识兰强之后,便多次主动邀请兰强及七巧国集团高管到第壹世界广场参观考察,并真诚希望七巧国能租下他的第壹世界广场开设儿童中心店。

  当时,第壹世界广场原承租人经营的某儿童百货品牌明星店,因网络购物的冲击,业绩大幅度滑坡,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经常不能及时支付租金。王建军就想强行解除与该店的租赁合同,将广场租给七巧国。

  七巧国为了扩展规模,在没有对王建军的品行与为人及其利恒新星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了解的情况下,同意租下第壹世界广场,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然后开始筹建七巧国景田店。从此,七巧国的平静被王建军一系列的行为打破。

  房屋租赁合同显示:2014年9月25日,以利恒新星为甲方 ,七巧国为乙方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甲方将位于第壹世界广场裙楼租赁给乙方(面积8040.92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5年,从2014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租金按月支付,月租金分别按每平方米222元到380元每两年递增一次。

  据七巧国相关负责人反映,自从签订该合同后,王建军便不断以各种借口和理由向七巧国大股东叶晓东和兰强等人借钱,七巧国的兰强等人考虑到需要与房东搞好关系,所以,从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分28笔,共借给王建军及利恒新星公司本金1.43亿元。如计算至2016年10月28日,则本息累计已达1亿9164万4461元。

  “实际借出的就是七巧国的资金,只是以股东的名义借出。”上述负责人强调。

  王建军向七巧国股东的借款,虽然都在借款合同中注明两个月不等的还款期限。

  “但是,借款到期后,一直没有偿还本息。”七巧国负责人说,“直到后来,经过多次催讨,王建军与利恒新星实际已经无力偿还七巧国的借款,才表示用全部借款作为抵偿15年的租金,并出具了《承诺书》。”

  记者注意到,《承诺书》称:利恒新星公司将第壹世界广场1、2、3层租赁给七巧国使用15年,现因无力偿还叶小东(系七巧国大股东)借款本息,承诺用上述物业15年的租金及管理费抵偿借款本息。

  《承诺书》有利恒新星公司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丁伟民的私人印章。

  假破产真逃债的游戏

  “经过多轮艰苦谈判,利用近2亿元的借款本息,七巧国非常艰难地取得利恒新星出具的《承诺书》:承诺给七巧国租赁第壹世界广场15年期限,全部租金与拖欠的借款本息抵销 。”七巧国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但是,好景不长,一年之后,在王建军的操控下,利恒新星又玩起了破产的把戏。《承诺书》面临被破产管理人推翻而不予兑现的命运。”

  关于利恒新星破产的过程,法制日报《法人》曾做出《深圳数亿资产的民企何以被百万债权“破产”》报道,2016年5月25日,在王建军的办公室,常慧征在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同意将王建军所欠自己100万元的债权,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但受让人很神秘,没有到场,只有一个男人说帮他老板代办。”常慧征向《法人》记者回忆说。

  当时他并不知道的是,仅仅两天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便收到了来自周闪微的一份申请,内容是,由于利恒公司 (由债务人王建军实际控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对利恒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同年7月28日,深圳中院下达裁定,受理了周闪微的破产申请。

  接着,破产管理人便给七巧国发函要求解除其与利恒新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否认《承诺书》中关于借款抵15年租金的效力。为此,七巧国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破产管理人的“解除合同”无效,此案尚在广东省高院上诉审理中。

  七巧国代理律师指出,利恒新星的破产漏洞百出,假破产真逃债的破绽随处可见。

  第一,作为利恒新星破产的始作俑者即破产申请人周闪微,自从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之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充其量他就是按照某人的指使,完成引燃利恒新星破产的导火索,就完成其使命。

  第二,在周闪微到法院申请破产之前,利恒新星的其他所有债权人(包括债权本金为几千万元至上亿元不等的债权人),均认为利恒新星资产大于负债,远没有达到资不抵债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地步。

  第三,工商登记显示:利恒新星实缴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资产数亿元,仅仅因为一份100万元的债权折价50万元转让,就成为该公司资不抵债的依据,进而以此作为破产申请的主要证据,明显证据不足。

  为此,七巧国向公安机关提出对王建军、周闪微虚假诉讼的刑事控告,控告书指出:上述事实可以归纳为四个要点:其一,利恒新星的实际控制人王建军召集了常慧征和周闪微并开出债权转让的交易条件;其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两天后,周闪微就立案申请利恒新星破产清算,显然,这份协议“诞生”的唯一使命,就是用于申请利恒新星破产清算;其三,50万元的债权转让价款自然也来源于利恒新星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建军,若如此,则该笔交易的性质即应当属于利恒新星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而非债权转让;其四,将2016年5月25日债权转让的实际发生日期填写为2015年12月20日,就是为了掩盖上述违法行为和规避法律。

  所以,在该交易中,周闪微不具有债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为债权转让协议支付对价,周闪微与常慧征之间不成立真实的债权转让交易,周闪微不是真正的债权人,周闪微无权启动利恒新星的破产清算程序。

  利恒新星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建军,实际上是以向常慧征进行个别清偿为条件,换取一份不具有真正债权转让性质但可资利用的形式上的《债权转让协议》,并由周闪微凭借该协议向法院申请对利恒新星进行破产清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

  控告书称,周闪微、利恒新星以及王建军,故意以捏造的事实,凭无效合同向法院提起的申请利恒新星破产清算的民事诉讼,构成法律禁止的虚假诉讼。

  记者调查发现,在利恒新星与七巧国大股东叶小东签订的全部共计七份借款合同及写出的全部借条,存在两个可以确定的事实:第一,在借款合同中,王建军均为第一借款人,利恒新星是第二借款人;第二,在全部的打印借条中,都清楚注明,借款全部转入王建军在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个人账户。

  法律专家指出,王建军作为利恒新星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把涉及公司的巨额借款直接转入自己个人账户,这是明显的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行为。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为“刺破公司面纱”。

  该专家进一步指出,如果王建军不能证明转入他个人账户的公司借款,最后全部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与支出,不仅要承担偿还该借款的连带责任,而且因此导致公司与其个人财产混同,使其公司失去独立人格,王建军必须对整个公司所有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以看出,利恒新星不具备破产的明显条件,因为其巨额资金或转移在王建军个人名下,而不存在资不抵债的事实。

  最高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也可印证:审查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的重要标准是审查是否存在人员混同、经营混同及财产混同,其中核心是财产混同,如两公司之间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失去独立人格,则构成人格混同,对外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提醒:人格混同不仅须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产生刑事责任风险。企业主利用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优势,随意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除了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报警七次依然不能阻止的骚扰

  “自从被王建军黏上之后,我们七巧国就没有消停过,尤其是在我们的景田店开业之后,故意骚扰没有间断,恶意攻击手段翻新。”七巧国高管对法人(www.farennews.com)记者无奈地说。“特别严重的就发生在景田店开业的当天,故意损坏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导致现场断电的恶性事故。”

  2017年5月28日,是七巧国景田店的开业庆典日,为了扩大影响,造福更多的家庭和年轻的父母,七巧国邀请了深圳市妇女联合会和深圳报业集团,在七巧国景田店联合举办“创建儿童友好型城市”六一漫画报颁奖典礼公益活动。

  当天上午7:30,七巧国景田店庆典现场突然停电,而临近周边其他区域供电正常。七巧国员工判断应是变压器未合闸,立即前去处理。

  变压器位于大厦负二楼的变电房,七巧国员工到达变电房出入口的防火门时,发现门被人从里面反锁,无法打开。七巧国员工多次交涉,但里面的人拒绝开门,并阻止七巧国员工进入恢复送电。

  无奈之下,七巧国员工选择报警。8:10左右,民警到现场协调,多次劝说、调解,对方仍拒绝开门,甚至用灭火器从门缝对外面的民警喷射。

  10:30左右,民警加强警力攻破房门,并从里面带出了大厦恒茂物业的电工劳某某和六名疑似社会人员,警察将这些人从现场带至景田派出所进行处理。七巧国的员工检查供电设备后发现,变压器的供电正是被该等人员切断,变压器总开关已经被损毁丢失,无法找回。

  直到下午1点,才恢复二、三楼供电;晚上8:30,七巧国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桥接二、三楼供电系统),才恢复一楼的供电。

  事故当日,经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变压器损坏情况进行检测,并出具《维修检测报告》,该报告结论认为,“低压电路不通电”,故障原因为“600A抽屉式开关缺失”,维修建议为“重新定制”。

  2017年5月31日,七巧国向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购买“600A抽屉式开关”一台,支付价款9466.6元。

  据七巧国提供的视频显示,破坏变压器的人员虽然当场被警察带走,但据反映,最后此案却不了了之。

  《刑法》第276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34条[破坏生产经营案]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为此,七巧国对上述故意破坏行为先后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景田派出所提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刑事控告和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但是,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调查,法院也未予立案审理,并且都没有给予控告人与自诉人任何书面不予立案通知书。

  “就是因为上述故意破坏行为没有得到依法追究,以致后续的骚扰与滋事更加肆无忌惮。”七巧国高管说。

  据统计,从2017年6月17日至9月16日,七巧国景田店先后遭受21次寻衅滋事、干扰商户开业、干扰正常营业等违法行为的侵害,其中报警七次,有报警记录及警察到场的视频为证。然而其违法行为始终没有得到依法追究。

  滋事、骚扰挡不住七巧国的发展势头

  据了解,现任深圳市七巧国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兼深圳市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兰强,原是天安门国旗护卫队的一名武警战士。退伍后,他和一群退伍军人带着心中的五星红旗梦,投身于现代儿童教育地产事业。部队的经历对兰强影响甚远,也因此,七巧国的企业文化,除了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更有着军旅文化色彩。

  2010年,七巧国的前身——深圳市抓抓儿童城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后,在团队的合力下,公司旗下商业项目开始进行转型升级,由传统购物中心转型为儿童主题一站式购物体验中心,打造成深圳首家集儿童购物、休闲、教育等一站式消费体验的大型购物中心。

  2014年,公司在抓抓儿童城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品牌升级,在深圳注册成立深圳市七巧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巧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巧国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新的发展定位,七巧国是以儿童成长陪伴体验为驱动、家庭休闲消费为辅助的儿童成长陪伴体验中心,以七巧国商业为轴心,发展七巧国动漫科技、七巧国儿童商品、七巧国儿童娱乐等儿童文化产业。如今,七巧国仅在深圳便拥有五个大型商业项目,总经营面积达16万平方米。

  不仅如此,七巧国已经布局开全国,并先后在上海、无锡、呼和浩特、包头、成都、宁波等城市已有门店陆续开业。

  在连锁复制过程中,七巧国引进国内外知名艺术文化培训机构,整合知名教育资源,逐步发展形成一批优质战略合作品牌,如杨梅红、小白鸽、雅马哈、学而思、邦德、全优加、好小子机器人等教育品牌。

  除了引进知名合作品牌,七巧国也注重打造自主品牌。七巧国自身品牌价值是七巧国核心竞争力之一,通过品牌已有影响力,发展下属关联产业品牌是为满足七巧国儿童行业全产业链发展需求。2014年以来,七巧国多个全资子品牌相继注册成立:专注儿童及妈妈一站式购物需求的母婴超市“巧妈优品”;满足3—14岁儿童休闲娱乐与快乐学习的儿童早教乐园“大口袋早教乐园”;儿童英语专业培训“兰博尔英语”。此外,还有七巧书画院、七巧国少年学院等。

  7月28日,记者在深圳走访了七巧国五家中的四家门店,上述儿童教育品牌在各个门店不时掠过记者视野,每一个品牌商户门口设立的家长休息室都有不少家长在等待中陪伴,其小孩则在里面接受琴棋书画、武术、儿童英语等早期教育。

  “在同行业中,七巧国无疑具有龙头领航的优势,因此,我们也有儿童教育平台独角兽企业之称。”面对企业的快速发展,七巧国高管信心满满地说。

  但是,在深圳面临与王建军及其实际控制的利恒新星公司的侵害与骚扰,又让这位高管忧心忡忡。

  他说:“我们遭遇非法侵害,证据确凿,2016年11月向公安机关控告王建军、周闪微涉嫌虚假诉讼罪,当时也受理了。但是,随后就没有下文。2017年5月,我们又遭遇王建军雇用的社会人员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导致现场停电一天,直接经济损失上万元。我们报警后,警察也在现场抓到犯罪嫌疑人,我们还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但是,依然是不了了之。我们随后又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又要求必须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法院才能受理自诉。公安与法院如此推诿,导致我们的受害长期状告无门,也直接助长了王建军及利益团伙的嚣张气焰。”

  该高管进一步反映,利恒新星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建军,通过捏造事实的方式,无凭无据,向景田派出所报案,诬告七巧国兰强,强占物业、非法收账等 ,该派出所曾以传唤的形式多次对七巧国相关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调查。

  七巧国代理律师也指出:作为具有从军经历的人员创办的企业,并且,核心团队中有多达四十余名退伍军人,因此,七巧国团队自然携带着军人遵法守纪的优良作风。事实也可以证明,七巧国不仅与众多合作商户关系融洽,而且与其他门店的房东与物业管理机构,均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唯独遭遇王建军及其利益相关方的侵害,而王建军本人就是被最高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人员,应该属于不诚信破产的人员,但是,当地司法机关却并未引起重视,而是轻信其诬告,对七巧国负责人进行调查。

  记者就上述有关七巧国控告是否立案的问题,专程持书面采访提纲前往深圳市公安局采访,该局高度重视,当天回复记者说,已经责成福田分局及下属景田派出所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

  随后,记者还就七巧国反映王建军及利恒新星发生的纠纷与涉嫌非法侵害等问题,两次致电和短信向王建军予以核实。但是,王建军既没有接听电话,也没有回复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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