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抢孩子”系认错儿媳 老人自孙子出生未曾见面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叶婉)近日,“北京丰台商场抢孩子”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事主发微博称,自己带孩子在丰台区大红门某商场购物时,11个月大的儿子被3名妇女抢夺,后被现场群众救下。报警后,丰台公安分局不予立案,丰台分局对抢夺孩子的李某等4人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0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通告称,丰台分局已于10月4日接到涉事家长的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对案件开展复核。
10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了案件侦办情况,证明李某及老伴因儿子与媳妇关系不和,一直见不到孙子,和朋友诉说情况后,便想一同前往北京讨要孙子。因李某几乎没见过自己媳妇几面,且媳妇和事主张某住同一小区,身高、体态和脸型也十分相似,故将张某误认为自己的儿媳,将张某的孩子误认为自己的孙子,发生了抢孩子的案件。
案件回顾
10月2日上午,女事主张某携其11个月大的孩子在丰台大红门某商场内购物时,遇到3名女子阻拦,其中一名女子将躺在婴儿车内的孩子抱起欲离开,另两名女子对张某进行阻拦。张某呼救后,商场工作人员制止了3名女子的行为,并将孩子还回张某,随后3名女子离开现场。
后张某向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电话报警,民警迅速处警,对张某进行询问并同步开展查找涉案人员、询问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工作。在此期间,抢夺孩子的李某和朋友曾两次到商场营运部,称商场工作人员抢走了自家的孩子并要求归还,被民警发现并控制,带回派出所审查。
经审查,丰台公安分局不予立案,并对抢夺孩子的李某等4人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0月4日,微博网友“六月的雨在哪里”发表博文称,其妻子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某商场购物时,婴儿车内11个月大的儿子被3名妇女抢夺,在妻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的情况下,孩子被现场群众救下。该网友称,报警后,丰台公安分局不予立案,并对抢夺孩子的4名妇女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该网友在微博中称,当时妻子独自带着儿子在银泰百货大红门店等直梯,有三名妇女一前两后围拢过来。前面的妇女沙某某试图把自己11个月大的儿子从婴儿车中拽出,但由于孩子系着安全带未能成功。妻子迅速制止沙某某,其身后的高某某和运某某上前拉扯妻子,将孩子抢到手中。
妻子在争抢过程中奋力呼救,孩子的哭声也吸引了周围群众的注意,商场保安也迅速赶到现场。在热心群众的帮助下,孩子回到母亲的手中。
10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通告称,针对有家长报警在大红门某商场内其孩子被抢,发微博质疑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处理过轻的情况,丰台分局已于10月4日接到涉事家长的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已组成工作专班对案件开展复核,相关结果将及时通报。
案件调查
“抢孩子”老人自孙子出生一年多未见一面
曾与儿媳多次因孩子抚养权产生纠纷并报警
经专班复核证实,10月2日上午,女事主张某携其11个月大的儿子在丰台大红门某商场内购物时,遇到3名女子阻拦,其中一名女子将躺在婴儿车内的孩子抱起欲离开,另两名女子对张某进行阻拦,事主呼救后,商场工作人员制止了3名女子的行为,并将孩子还回张某,3名女子遂离开现场。
后张某向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电话报警,民警迅速处警,对张某进行询问,并同步开展查找涉案人员、询问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工作,在此期间,涉案人员两次到商场营运部,称商场工作人员抢走了自家的孩子并要求归还,被民警发现后将上述几人控制,带回派出所审查。
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丰台分局立即部署刑侦支队和派出所共同开展工作,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询问了相关证人,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讯问,并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了解家庭及职业等相关情况,发现涉案人员均无违法犯罪前科。现场监控视频、涉案人员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还原事发过程。
经丰台分局工作查明,李某(女,62岁,山东人),因其子(男,39岁,山东人)与儿媳(女,38岁,本市人)感情不和,其儿媳拒绝李某见其14个月大的孙子。双方自2017年7月30日孩子出生后,就曾因李某想带孩子回老家抚养等原因而产生纠纷,之后李某就没有见过儿媳和孩子。期间,双方曾屡次发生矛盾,分别于2017年8月,2018年3月、7月、8月在北京报警求助。
2018年6月18日,李某儿媳到李某儿子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2018年8月21日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儿媳和事主住同一小区且身高、体态相似
“抢孩子”老人曾向商场讨要说法
李某及老伴因儿子与媳妇关系不合,一直见不到孙子,其多次向在从事销售工作中和外出旅游中结识的朋友沙某某(女,39岁,内蒙古人)、高某某(女,68岁,天津人)、运某某(女,63岁,天津人)等人诉说以上情况,在日常交往中,几人关系较为密切,沙某某等同情李某的遭遇,愿意为李某帮忙找其儿媳要回孩子提供帮助。
此次,李某与暂住在燕郊的沙某某及家住天津的高某某、运某某等相约于10月2日来到李某的儿媳所居住的丰台区角门东里某小区,准备找李某儿媳讨要孩子。
当天,李某原本和儿子在一起。但中途,因其儿子不想让李某参与到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中来,二人产生争执。随后李某的儿子一气之下离去,直到李某给其打电话称“找到孩子”,才赶回来。
根据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事发当天,李某儿媳约7点46分推着婴儿车离开小区。10点27,李某从远处看到张某推婴儿车出小区。因张某和李某儿媳从侧脸及体态上都极为相似,而自己自儿子结婚后,几乎没见过儿媳妇几面,只能通过照片来辨认,儿子又没在身边,便错将张某认成自己的儿媳。
在追赶过程中李某摔倒,其让沙某某、高某某和运某某继续去追赶“儿媳”,沙某某、高某某、运某某等人紧跟张某进入附近商场,并有强行抱走孩子的行为,被商场工作人员制止并报警,沙某某等人遂离开商场找到李某,并两次到商场营运部,对于商场人员阻止自己“带回孩子”表示不满,向商场讨要说法,后被现场工作的民警带回派出所询问。
民警走访真正儿媳
婆媳双方确有不合
对于李某等人的供述,办案民警先后走访了李某的儿子和儿媳,证实婆媳双方及夫妻双方确因感情不合、抚养权等问题有较深矛盾。自孩子出生后,李某的儿媳就一直不让李某见孩子。李某此前也多次和儿子商议,要抢回孩子。
民警经走访事发现场的商场员工和目击群众,证实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针对商场员工阻止“奶奶要回孙子”表示不满,要讨说法的情况。
通过照片比对,证实张某与李某儿媳均配戴眼镜,身高、体态、脸型存在相似之处,且除李某远距离观察将人认错外,来“帮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没有见过李某儿媳本人。
通过居住情况查询,张某与李某儿媳二人同住在一个小区内,根据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事发当天,李某儿媳约7点46分推着婴儿车离开小区。10点27分,张某推婴儿车出小区。
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能够印证沙某某在小区东侧铁门徘徊,委托沙某某尾随张某,并在进入商场后试图抱走孩子,最终被制止。以及李某等人事后到商场营运部,找商场工作人员“要孩子”的情况。
“抢孩子”等人被处行政拘留5日处罚
老人因患多种疾病停止执行拘留
2018年10月3日,丰台分局依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李某、沙某某、运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脏病、脑梗、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停止执行拘留。
因对公安机关工作有异议,2018年10月4日,事主张某的爱人到丰台分局提请复议,分局已经受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目击者
看到有人发生争执
将孩子抱过来保护安全
据商场内菜百首饰店工作人员描述,事发时自己正在店内工作,听到外面吵闹声。因国庆节期间公司对安全方面有过工作安排,其怕出现问题,赶紧跑出去查看。
到达事发地点时,该工作人员发现,张某躺倒在地上,抱着小孩,另有3名女士在和她争抢。“我当时第一时间觉得首先要保护孩子的安全,而且那时候孩子哭得很厉害,就先把孩子抱过来抱在我怀里。之后我问这是什么情况时,其中一位争抢的女士就说了句’不让孩子看奶奶’,倒地的女士则让我快报警。”该工作人员表示,因当时已经有很多人聚集,为了安全,就先将张某带进店里,在这个过程中,另外3人也已经离开了。
随后,工作人员在将孩子归还给张女士后,联系了商场内的安保人员,并辅助张某报警。
老人和儿子情绪激动
质问是谁抢了他们的孩子
银泰百货营运部工作人员称,当日下午约1点多,李某和沙某某进入其办公室。“他们先是问我是不是商场负责人,我说是,然后就说他们的孩子在商场被我们员工抢走了。”工作人员称,因其刚好从菜百首饰店工作人员处得知这件事,便先安慰他们说不要着急,并表示已经有民警介入
随后,李某和该工作人员称,自己家里婆媳不和,儿子和媳妇也一直在闹离婚。工作人员见二人情绪较为激动,便打电话叫来一名保安维持秩序,并与派出所民警取得联系。
过了一会儿,李某的儿子赶到。“他一进门就上前揪着保安的领带,问’是不是这个保安抢了孩子’,我说不是,然后又质问是谁抢了孩子。”工作人员表示,随后李某说她儿子情绪受刺激,需要将他送出去冷静一下,自己一会儿再回来,随后几人便一同离开了,且没有留下联系方式。
约下午3点左右,李某等一行人再次返回商场营运部,并被现场办案的民警带走。
释法
“认错”系客观事实 不构成犯罪
针对网友提出的疑问,以“认错”为借口去“抢孩子”是否构成犯罪,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文胜认为,从本案情况来看,涉案人员的行为从刑法层面上不属于拐卖儿童罪或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而拐骗儿童罪的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常规是将儿童拐骗来用来收养或者使唤、奴役,本案行为人没有牟利或非法收养目的,所以不构成刑事犯罪。“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此事件中的‘认错人’是客观事实,并非借口。”
行政拘留5日处罚适当
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也有网友提出疑问称,在此次案件中,李某给张某和孩子都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行政拘留5日是否适当的问题,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陈猛说,警方对涉案人员的处罚主要依据是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涉案人员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引起了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因此裁决5日行政拘留。陈猛表示,如果当事人认为身体、精神上受到创伤与损害,可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权利。
案件发生时间轴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
7点46分,李某的儿媳及其父母带孩子从角门东里某小区东门外出。
10点11分,沙某某出现在角门东里某小区东门处。
10点16分,李某给沙某发了一张自己儿媳妇的照片,并让沙某某帮某找这个人。
10点27分,张某独自推车带孩子从小区东门出来。此时,李某试图追赶张某但摔倒,便委托沙某某跟上去。
10点29分,运某某、高某某从地铁角门东站A口出站。
10点30分,沙某某与运某某、高某某在地铁站北侧路边与张某擦肩而过。此时,三人不住回头,并互相说着什么。随后,沙某某尾随张某继续行进。
10点33分,张某独自推车带孩子进入银泰百货商场北门。
10点34分,沙某某进入商场。
10点37分,李某和运某某、高某某在商场西侧会合
10点40分,运某某、高某某进入商场北门。
10点44分,沙某某、运某某、高某某尾随张某到达商场北门直梯。
10点45分,沙某某抢孩子,并招呼运某某和高某某过来,拉住张某。
10点46分,3人抢孩子未遂,被商场工作人员制止。
13点03分,沙某某等6人进入商场东门。
13点06分,乘坐电梯。
13点15分,李某和沙某某在商场营运部办公室和工作人员理论。一会儿,李某也进到办公室。
15点01分,民警从商场将的涉案人员带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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