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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新思路:跨地域诉讼案件合并

美丽说/2017-12-16/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宋一欣 律师 美国 有集团诉讼,欧洲有示范诉讼, 日本 有代表诉讼,中国有共同诉讼,中国台湾地区有团体诉讼,还有社团或法定机构的参加诉讼(“诉讼担当”制度)与公益诉讼,林林总总,总的目标是减轻弱势群体的讼累与提升法院的工作效率,在证券市场投资者 ...

  宋一欣律师

  美国有集团诉讼,欧洲有示范诉讼,日本有代表诉讼,中国有共同诉讼,中国台湾地区有团体诉讼,还有社团或法定机构的参加诉讼(“诉讼担当”制度)与公益诉讼,林林总总,总的目标是减轻弱势群体的讼累与提升法院的工作效率,在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中也是如此。

  在国内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维权诉讼中,有许多不同的做法,现在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分别判决已很罕见,有分别立案、合并审理、分别判决(这是多数法院的方式),有分别立案、合并审理、合并判决(广州中院有一张判决书上列934位原告的),也有分别立案、裁定合并案号合并审理、合并判决(如上海中院)等,都在现行诉讼法框架内发挥创意。因此,法条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

  我国合并诉讼案件,一般依据法条或司法解释,或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类似于美国跨州诉讼司法委员会),但美国跨州诉讼审前合并审查程序制度中可借鉴之处的美感却在于:发起主体多元,除美国跨州诉讼司法委员会可自行发起外,诉讼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发起合并审理的动议,将这些案件转移至指定的州联邦法院(接收法院),而立法方向是经美国跨州诉讼司法委员会审查同意,予以审前合并,就地作出判决而非发回原立案地审理。若是这样做,诉讼当事人的司法能动性大大增强了,司法效率亦大为提升。审前合并事实审查程序适用于证券欺诈、垄断、产品瑕疵、劳工损伤等集合侵权事件。

  从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看,诉讼当事人提议审理合并是很难做到的,但法院对同类案件予以分拆受理的情况倒不少见。如何对待群体性侵权案件及诉讼审理方式,一直是学术界与实务界探讨的话题,此次,美国跨州诉讼审前合并审查程序又为我们提供了借鉴与思路。

  (作者单位: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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