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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爆发的7.8亿票据案真相大白,系员工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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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裁判文书披露上海法院的一纸判决,对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前员工张某夏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对同案主要人员吕亮判处有期徒刑19年。
判决书显示,包括张某夏、吕亮在内,伙同作案的其余6名人员全部为“80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不等。
瞄准票据贴现业务 团伙作案“里应外合”
2016年4月8日午间,天津银行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上海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一起风险事件,涉及风险金额为7.86亿元人民币。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公告称,银行正积极配合侦办工作,最大限度保证资金安全。
从判决书中了解到,涉及的7.8亿元资金已无法收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起,被告人张某夏在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后变更为天津银行同业市场部上海营销分部)任职,具体负责经办该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业务。
经人介绍,张某夏认识了被告人吕亮,2015年7、8月间,双方约定合作开展无需提供真实票据的所谓“不见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以套取银行资金用于营利活动。
据了解,所谓的“不见票转贴现业务”是指吕亮一方没有真实票据或者已将票据做了“一票二卖”,在形式上仅向银行提供票据清单和跟单资料,以此套取或者说骗取银行资金使用。开展这种业务除了需要寻找出资银行外,还需要寻找银行同业账户以及过桥银行等。
此后,吕亮等人联系到上海禾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由禾丞金融主要负责提供银行同业账户、过桥银行及票据清单等。
共套取资金数十亿 曾表示不偿还要“掉脑袋”
同年10月16日,张某夏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中,使用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将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资金9亿余元挪给吕亮等人用于营利活动。2016年1月13日,因上述业务临近回购期,张某夏再次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中,使用同样手法将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资金9亿余元挪给吕亮等人,用于支付前笔业务的到期回购款。
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5年10月16日,来自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的9.74亿余元资金经通榆县农信联社账户流入禾丞金融公司及同案人鲁某控制的账户,其中有4.08亿元资金进入鲁某控制的账户;
2016年1月13日,来自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的9.9亿余元资金经重庆银行西安分行账户流入禾丞公司控制的账户,次日又返回重庆银行西安分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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