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机制需完善 揭秘金额如何确定、奖金由谁出
□ 本报记者 刘子阳 本报见习记者 董凡超
政法机关运用“悬赏”破要案解难题
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发布通告:举报海上走私毒品犯罪,最高可奖励80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提供“老赖”财产线索最高奖励2640万元……
去年,各级政法机关发布的悬赏通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门户网站大量转载,微信推送篇篇超过10万次,奖金数额不断刷新。
悬赏要具备哪些条件?悬赏金额如何确定?奖金由谁出?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广东、江苏、河北等多地政法机关和相关领域专家,揭开悬赏通告的神秘面纱。
调动群众布下天罗地网
2017年年底,广东省肇庆市检察机关利用“网络传播+悬赏通告”的方式发动群众追逃,使“专业追逃”上升为“人人追逃”,形成强大的追逃声势,布下了天罗地网。悬赏通告发出不到24小时,潜逃12年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落网。
“群众举报积极性很高,一个上午就能接到10多个举报电话和信息。”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汉介绍说,通告发布后的第二天上午,端州区检察院便接到来自北京、广东深圳及惠州等地的举报电话和信息,为检方提供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相关线索。
事实上,悬赏通告的运用最早可以追溯到1983年轰动全国的“二王”案,在通缉辽宁王宗伟、王宗坊两名凶杀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发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则悬赏通告。
1998年,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7条第1款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同,法院悬赏更多用在解决“执行难”方面。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发布悬赏公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做法予以肯定,对悬赏金的领取条件、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说,悬赏执行是指,通过悬赏鼓励社会公众将其了解到的财产线索提供给人民法院,是依靠群众优良司法传统的重要体现。既可以增加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机会,也有助于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单线联系通常现金支付
2017年7月1日凌晨,根据群众举报,广东警方在陆丰市甲西镇渔池村一民宅内,抓获“11·24”特大走私毒品案1号在逃犯罪嫌疑人郑森。7月12日,警方对抓获郑森的举报人员举行奖金发放仪式,现场奖励100万元。
记者梳理2017年政法机关发布的悬赏通告发现,公安机关发布的数量最多,法院次之,检察院相对较少。悬赏金额则从数千元至上千万元不等。
据了解,在悬赏金额方面,公、检、法机关均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往往直接规定悬赏的具体金额,法院则根据执行到位的现金或财产变现价值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在悬赏金来源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用“谁悬赏、谁出钱”原则,从见义勇为基金或办案经费中抽调,法院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悬赏金额会根据案情大小和社会影响综合分析确定,奖励办法根据公安机关和见义勇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线索一旦经查属实,公安机关会按照悬赏通告的承诺兑现。”据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新闻中心副主任刘辉介绍,为最大限度地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民警会与举报人单线联系。赏金兑现通常采取现金支付的形式,确保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商事诉讼数量随之飞速增长,由于缺乏被申请执行人及其财产信息而无法执行,一些被执行人逃避法律惩罚,法律的正义得不到体现,也影响司法权威。在此背景下,法院积极尝试悬赏执行这一方式,通过报刊、电视、微信等媒体刊登悬赏公告,形成传播矩阵,让“老赖”无处遁形。
“悬赏执行针对的一般是经过较长时间强制执行,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无法收到执行效果的案件,尤其是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或者被申请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杜玉勇介绍说,与公安机关破案悬赏不同,申请悬赏执行的主体是申请执行人,赏金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若申请执行人反悔拒绝支付悬赏金,执行法院将直接从执行款中扣划应付悬赏金并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机制尚需规范完善
实践中表明,悬赏通告是行之有效的调查手段,对一些案件的顺利侦破起到关键作用。但在专家看来,悬赏通告在司法实践中存有尚需规范的环节,相关法律法规仍有空白亟待填补。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坦言,目前,何种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可以进行悬赏,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相应规定。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的重特大程度、社会关注度、恶性大小等因素“自由裁量”。
“悬赏资金从哪里来?为避免悬赏奖金成为一纸空文,应在相关法律或规定中予以明确。现在的悬赏大部分具有法律依据,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中,标准不一且不成体系,有关奖金兑付、监督的规定比较欠缺。”余凌云认为,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悬赏奖金发放纠纷,是因为奖励设置不明确。一旦出现奖金发放争议,将影响公权力机关的形象。悬赏举报的奖励条件不能笼统,设置悬赏奖金的条件应该具体、明确,否则不利于兑现。
“目前,有关悬赏的名称、种类、性质、发布主体、发布对象、发布程序、发布方式、赏金筹集、悬赏数额、领赏程序等方面,法律层面尚未做出明确统一规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张品泽认为,要让悬赏通缉制度发挥更加积极、长远的作用,政法机关应设立固定的悬赏奖励基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张品泽建议,一方面应通过民事法律特别是相关物权法予以认定,另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在刑事立法中对悬赏通告尽快做出规定,立足主体职责,以法规、规章的形式明确实施细则,使之有章可循。
制图/孟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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