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需要较真
前几天,美国迪士尼经典卡通形象米奇过完了自己90岁的生日。这只创作于1928年的米老鼠自诞生以来就获得美国观众的青睐,并很快风靡全球。到现在,服饰、文具、生活用品等很多产品还在通过使用这一卡通形象来提升自身的附加值。一个卡通形象魅力如此经久不衰确实令人赞叹,而它的背后也折射出美国迪士尼公司对版权追求极致的开发和保护。但是,根据1998年通过的美国版权法的规定,米奇的版权5年后将过期,迪士尼会失去这棵摇钱树吗?
在网络上有一个段子:如果一个人被困孤岛,只能带一样东西,那就带一支笔,画一个米奇,迪士尼公司的人会在第一时间划船来状告你侵权。
相比之下,我国动漫乃至整个文化产业的从业者对版权保护似乎并不太较真,换句话说,维权意识并不太高。原因之一是,侵权成本相对低廉,原创一个好作品可能需要两个月,但是抄袭一个作品可能只需要两分钟,并且抄袭者不会因此付出惨痛的代价。我国的动漫产业侵权案中赔偿金额都比较小。举个例子,此前《熊出没》里的经典角色“熊二”曾经遭受侵权,最后只获得了3万元的赔偿金。这样的赔偿金额相较于侵权获得的巨大利润来说,实在微不足道。
版权是动漫产业乃至整个文化产业的核心价值。对于版权而言,保护和开发也是相辅相成、同等重要的。事实上,我国并不缺少好的卡通形象,像孙悟空、葫芦娃、黑猫警长等曾经都是深入人心、影响了一代人的经典。然而彼时,我们并没有把他们视如珍宝,也不觉得他们可以产生强大的附加值。这些卡通形象随着银幕的落幕都逐渐淡出了人们视野,没有得到更深层次的开发,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近年来,挖掘作品的版权价值,深度开发多种衍生产品,越来越成为动漫行业发展的共识。而在提高版权产业链条开发能力的同时,版权保护环境的优劣也十分重要。只有版权保护环境好了、版权制度完善了,版权产业才能进一步发展。
尽管版权是属于创作者的权利,但是版权的保护却是贯穿整个行业的。只有让创作者、传播平台、终端消费者共同提升对版权的认识,才能形成整个行业版权意识的整体提升。从创作者的角度来说,应该加强维护自身权益,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该对自身因创作而产生的权利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譬如,创作者应该自愿、主动进行版权登记,在他们手中的动漫形象或是音视频作品还没有成为“明星”之前,就应该认识到它的价值,尊重并认可自己的劳动成果。这也有利于整个行业建立一种规范的制度。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可以造就明星、爆款,但是不应该成为侵权盗版的法外之地。不可否认,互联网平台至今依然存在相对较多的版权问题。不论是网络文学、音视频还是动漫,都面临着较高的侵权盗版风险,这就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平台版权问题的管理。
我们欣喜地看到,10多年来,国家版权局、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四部门连续联合开展“剑网行动”,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集中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创新,每一次对版权的悉心呵护也许都会激发创作者无限的创造力,版权与网络的融合最终必将促进版权产业更加繁荣发展。(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姜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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