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从业禁止的那些人和事
资料图
自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已在很多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向法院提出禁止被告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职业的量刑建议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39岁的邹明武,曾经的“一级教师”,如今走向了昔日光环的另一个极端——因为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一审获刑12年半。
同时,一审法院禁止他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邹明武也是北京首个因性侵犯罪被法院判决“从业禁止”的被告人。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从业禁止”条款以来,被判决从业禁止的事件不时出现在公众视野,但总体上这类案件并不多,各地对该禁的犯罪类型、禁止职业的范围也认识不一。
实施性侵犯罪被从业禁止
庭审当天披露的内容还是颇令人震惊的:
被害人小娜(化名)是17岁的高二学生,邹明武是其所在中学的任课老师,教学口碑佳,被评为“一级教师”及“海淀区骨干教师”,小娜的父母因此聘请邹明武当家教辅导孩子的功课。
一审判决书披露,邹明武在利用给小娜辅导功课之机,多次以强行亲吻、抚摸、让小娜为其手淫等手段强制猥亵她,并多次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整个过程长达一年。过程中小娜多次向父母请求更换家教老师,父母误以为其厌学而未同意,后来在女儿小娜要求在房间安装监控,记录下猥亵过程而案发。
在认定强奸猥亵事实后,法官根据邹明武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次数、对象、手段及主观态度等情况,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依法对邹明武宣告从业禁止。
巧合的是,2016年,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也是被发现于家教过程中。
该案被害人在去家教老师家中补课时,被单独留下呆到九点半,准备离开时被家教老师抱住亲吻,回家后告诉家人,家人遂报警。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随后以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决这位老师有期徒刑两年半,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去年5月,青岛一家幼儿园的保安因猥亵女童也被判3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联防安保工作。
根据公益项目“女童保护”2016年发布的性侵儿童案件调查报告,在当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高达7成。
此前也有媒体披露美国司法部公开的统计数据,17%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罪犯出狱后还会再次犯罪,如果这类人群接触未成年人机会大的话,这一比例会更高。
因此,美国著名的梅根法案规定,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必须公开到网上供读取,许多州设有性侵犯姓名、住址等资料库,民众可以随时查询。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司法政策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有从重处罚的规定。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介绍,自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已在很多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向法院提出禁止被告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职业的量刑建议。
各地也有一些探索,例如,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是全国首个公开性侵犯信息的地方探索。
同年,上海市闵行区启动了全国首个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建立“黑名单”信息库,要求相关部门在招录人员时要严格查询比对黑名单。
常被禁的几类犯罪
对于哪些罪犯可以被禁止从业,刑法修正案(九)其实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2015年新增的条款只是表明: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司法实践中,除了社会各界一直在呼吁的对性侵犯罪实行从业禁止之外,法治周末记者发现,法院通常还会对涉及食品安全等几类比较常见的犯罪宣告从业禁止。
去年,天津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即具有典型性:几名被告人在将未经检疫的羊酮体在批发市场上销售,大半年时间累计销售2000多公斤,涉案金额近千万元,后来当地质监局抽检时发现其所售羊肉中含克伦特罗成分(即俗称的“瘦肉精”)。数名被告人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并被禁止在3年或4年内从事肉类经营活动。
在安徽宿州,一名被告人因其制作的熟食中亚硝酸钠含量严重超标而获刑,法院也禁止他在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江苏启东,一名被告人因为在熟食中添加吗啡、罂粟碱等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被禁止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一些重大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中,获刑的被告人也经常被禁止从事某类职业。
例如,在广东的一起导致三死两伤的爆炸事故中,缺乏资质的被告人操作不当被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被禁止3年内从事与焊接作业相关的职业;山东滨州,在一起爆炸事故中负直接责任的车间副主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也被禁止3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活动。
此外,考虑到预防再犯,一些法院也会对被告人作出从业禁止判决,例如,内蒙古一位醉驾者4年内被禁止驾驶机动车;河南一位企业主因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污染环境,被禁止3年内从事电镀职业;重庆一男子在禁渔期偷捕,被禁止3年内不准从事捕鱼业;北京一保姆因虐待负责看护的老人而被禁止从事看护工作3年……
法规还有待完善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业的判决,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也曾有过:
2013年,江西一护士因未按操作规程配错药导致患者死亡,即被法院判决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在医疗行业从业;2015年,广东东莞一男子因售卖假药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相关活动;2012年,海南儋州一废品店主因收购被盗物资被禁止在一年内从事废旧物品收购活动……
与前述从业禁止不同,这些判决的依据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的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轻刑罪犯,法院可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刑法的上述内容予以细化。
显然,禁止从事某种职业只是众多限制的其中一项内容,并且只用于被判处了管制或者缓刑的罪犯。
“刑法修正案(九)从业禁止条款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人从业资格禁止的首次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说。
出于预防再次犯罪的考虑而设置的从业禁止规定,被认为是进步的体现。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禁止从业的职业范围、犯罪类型等,各地法院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做法,对于完善这一规定的实务操作,学者也提出了不少建议。
正如于志刚教授指出的那样,虽然刑法已规定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但目前公安机关对此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例如,罪犯被禁止从事教师职业,如果有学校明知这一“禁令”依然聘用了该人,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任何惩罚性措施,实践中公安机关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学校进行处罚。
当然,刑法修正案(九)也规定,违反从业禁止决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行为人个人因违反职业禁止决定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体现了立法对违反从业禁止制度的行为人本人的惩治力度。”于志刚解释说,在以往的规定中,违反前科从业资格限制或者剥夺的行为,制裁的对象几乎都是用人单位,很少涉及对有犯罪记录者本人的责任追究。
不过,刑法中规定的从业禁止期限是3年至5年,这似乎也难以令人满意。
至少在一些被媒体曝光的虐童案和未成年人性侵案中,建议者都呼吁对作案人终身禁业。
作出北京首个性侵案件从业禁止判决的主审法官秦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该案将各种量刑情节综合考虑,按照最高的5年予以禁止,“如果能够终身禁业,从预防手段上来说,可能更有力,但是我们现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是5年,所以,我们目前不可能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
也有尝试突破者。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日前出台了首创性司法保护措施,对于虐童者建议教育主管部门永不录用其从事教育及相关行业。
责任编辑: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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