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全面清理不合格代理机构
该省发文明确,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代理机构须尽快补充完善专职人员名单,否则将退回其名录登记并注销其账号
本报讯 记者高荣月报道 海南省财政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备案管理的通知》,全面清理该省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并就规范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简化备案管理流程作出要求。
据了解,《通知》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具体情况而制定,旨在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
《通知》明确,省财政厅将对在该省登记的代理机构以及外省登记在该省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其中,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能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自2018年3月1日起将退回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海南分网的名录登记,注销其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账号。
根据《办法》,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通知》进一步细化专职人员要求,明确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专职人员既是单位的专职人员,同时还应是专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人员,但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及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代理机构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海南分网登记录入的“专职人员名单”一栏填报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必须上传至少1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出具的人员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培训证明应有培训人员名单。
《通知》强调,不符合上述人员条件的代理机构须尽快补充完善专职人员名单,上传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截至2018年3月1日仍不符合条件的,省财政厅将退回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海南分网的名录登记,注销其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的账号,且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财政厅还将对在福建省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所有代理机构(含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不符合《办法》规定从业条件的,一律注销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海南分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账号,在该省登记的代理机构还将同时从“中国政府采购网”海南分网予以退回,不得代理该省政府采购业务。
《通知》指出,该省代理机构注册登记名录时应同时具备《办法》和《通知》规定的从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不予通过登记。即日起,省财政厅不再受理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名录登记和备案。
为进一步简化备案管理程序、规范备案制度,《通知》明确,省内登记的代理机构、外省登记且在省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在名录登记通过后可进入“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自行注册录入相关信息完成备案,备案成功后即获得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权限,办理备案不再重复提交纸质登记材料。登记材料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自行更新,代理机构未及时更新信息的,监督检查时将视为登记虚假信息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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