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将在8省份试点监狱巡回检察
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今年6月起,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将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这意味着,在这些试点地方,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方式从“派驻”变为“巡回”。
交叉巡回检察可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
最高检试点方案明确,各试点检察院要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代表本院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
据悉,各试点检察院可以采取不定期检察等方式进行巡回检察。试点期间监狱巡回检察的次数及每次的时间、人员安排等,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但要保证巡回检察的工作质效。
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但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等监管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专门检察。
设一年试点期
根据最高检试点方案,本次试点时间为2018年6月到2019年5月,为期一年。试点地区是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个省(区、市)。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检察院要至少确定3个、上海市检察院要至少确定2个地市级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院为试点院。
最高检消息透露,将及时总结巡回检察经验做法,同时着手修改《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为下一步全面推开提供制度依据和保障。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主要采取同级检察机关派驻检察、上级检察机关不定期巡视检查和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察等方式进行。
截至2018年4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设置667个派驻监狱检察室承担监狱检察任务,对全国监狱派驻检察的比例达到了97%以上。
释疑1 为何从“派驻”改为“巡回”?
“确有必要、切实可行”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介绍,近年来,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取得了新成效。不过目前的检察监督方式还存在不足,比如实行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等。
此外,2013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实施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人员力量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承担了许多新职责。如何高质高效完成大量的日常派驻检察和繁重的“减假暂”案件办理任务,成为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这些都倒逼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工作进行改革。
从可行性方面看,通过近年来全国监狱检察信息化建设,检察机关普遍实现了与监狱监管信息联网,监狱整体上执法规范化水平较以往也有了明显提高,为探索实行巡回检察试点提供了条件,奠定了基础。
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最高检研究认为,在部分省(区、市)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确有必要、切实可行。
释疑2 试点地方和时间如何确定?
地区选择综合考虑地域分布
此次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共选取了8个省(区、市),试点时间为1年。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长周伟说,考虑到巡回检察是监狱检察方式的重大变革,对于试点地区而言,基本上是一种新的监督方式,起草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试点院、部署落实需要一定时间,同时也需要通过较长一段时间体现试点成效,所以试点时间确定为1年。在试点地区的选择上,则综合考虑东西南北中地域分布因素,选择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8个省份进行试点,这里既有东部,也有西部、中部;既有省、自治区,也有直辖市。
释疑3 检察方式改变后如何保障监督效果?
不依法履职将追责
记者了解到,在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时,有声音对试点工作表示了顾虑,主要是担心检察机关对监狱不再派驻检察,将难以做到全面及时地掌握监管执法情况和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周伟在回应这一问题时说,为了确保巡回检察取得好的效果,最高检要求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院要统筹、协调、指导试点院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制定巡回检察工作规范,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此外,对不依法履行巡回检察职责,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对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渎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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